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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

上海立法推进金融中心建设

    日期:2009-04-03     作者:黄雨清 袁松禄    阅读:1,513次
 昨天起,已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以便研究修改后提请二次审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4月20日。这是我国第一部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市金融办了解到,条例(草案)的“面世”可谓颇具波折,在一年多调研时间里十数次易稿。而在上周国务院明确上海加快国际金融航运中心建设后,该条例(草案)的内容愈加受到外界关注。

如何进一步协调中央与上海的金融事权划分成为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的一大看点。整部草案共包括八章四十条,按照中央和地方关于金融事权的划分,着重就金融市场体系、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环境、金融创新环境、信用环境、金融风险防范和法治环境建设等做了规定。

市金融工委相关人士表示,所谓金融事权主要是指涉及金融方面事务的权力,例如政策制定决策职能、监管掌控权职能、具体操作职能。中央政府掌控着金融决策、监管等职能,而上海对本地的金融市场具有操作职能方面的部分金融事权。

条例(草案)的第二章主要涉及上海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方面的“操作性”职能,包括了金融要素市场建设(货币、外汇、债券、股票、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保险、黄金、产权)、金融机构建设(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期货、融资租赁、货币经纪、财务公司)、金融工具和产品(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国债收益利率)、资金结算清算体系建设、金融后台服务、金融中介服务等方面。


此外,在最受关注的“人才引进和待遇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本市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各类高端、紧缺的金融人才。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引进金融人才的户籍和居住证、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制定具体办法,给予优惠或者提供便利。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引进的外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出入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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