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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出新规:公务员不配合财政监督检查或被撤职

    日期:2009-04-09     作者: 张愉     阅读:1,633次
     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江西拟出台《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为增加立法透明度,4月8日,江西省法制办就《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在意见稿中发现,不配合财政监督检查又逾期不改正的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如对条例有意见和建议,可于2009年4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反馈至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电子邮件:lf2@jxfazhi.gov.cn 通信地址: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

财政监督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意见稿中规定,财政监督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的审核、检查、监控、处理等活动。

实施财政监督检查时,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被监督对象有权要求听证

意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被监督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被监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被监督对象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主动自查可从轻处罚

意见稿中规定,被监督检查对象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自查出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等情况出现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不配合检查又不改正的公务员可能被撤职

意见稿中规定,拒绝、阻挠、拖延财政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提供财政监督检查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检查人员滥用检查材料将受处分

意见稿中规定,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泄露财政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事项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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