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颁布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
日期:2009-04-15
作者:昆明市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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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修订)》。
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杨丽副主任介绍说,《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作为我市第一个地方性教育法规,自1998年9月施行以来,对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其间,虽然《条例》曾于2004年进行过一次修改,但是随着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有教育资源已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条例》相关条文与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现实状况已不相适应。特别是《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和国家《物权法》相继出台,《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出现了与上位法相悖的情况,因此,对《条例》的修订势在必行。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订列入了2008年的立法计划,参与了调研、起草、修改等环节的协调指导工作。在充分听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教育界、法学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常委会对市政府提交的《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并将修改后的《条例(修订草案)》上报市委审查。为进一步体现地方立法的民主性,确保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同时将《条例(修订草案)》上网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印发十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根据市委审查提出的意见和上网、书面征求到的意见以及论证会反馈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再次修改,并经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后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杨丽副主任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房产管理、防震减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工作。她同时希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执行《条例》的规定,依法保护好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场地,确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