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浙江:界定企业串标界限 公开曝光外还要限制”行动”

    日期:2009-04-16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1,541次
  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浙江省政府15日公布的一份文件明确界定了九种行为为串标行为。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的企业,除了公开曝光外,还将限制其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投标。

这九种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浙江省政府明确规定,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媒体公开曝光。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围标的企业,限制其1至2年参与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