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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合法财产应保护

    日期:2009-04-23     作者:姚丽萍     阅读:1,140次
 据统计,2005年1月至2008年12月,本市共拆除违法建筑1083万平方米。面对“拆违”中出现的新问题,《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今天下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

如何细化拆违操作程序,避免简单化激化社会矛盾?草案中的人性化制度设计,成为修订的鲜明特色。

事先告知 可以申辩

当事人对“违法搭建”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辩。“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修订草案增加了‘事先告知’程序,明确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黄融这样解读。

依照修订草案,如果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拆违实施部门应听取意见,做好记录。“设置‘事先告知’程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执法透明度。”黄融说,陈述、申辩制度也有利于行政执法查明违法建筑的相关事实,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缓解对立情绪。

合法财产 理应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建筑内的合法财产应得到妥善保护。 “增加了这个规定,有利于文明执法。”黄融说,依照《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有别于违法建筑,理应得到保护。

入屋强拆 法院执行

按照原来的规定,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凡是构成“四个妨碍”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即可由行政执法强制拆除。此后,《城乡规划法》扩大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范围,只要是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履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据此,修订草案扩大了强制拆违的范围。


“需强调的是,强制拆除房屋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可能要进入居民房屋内,不宜由政府直接组织强制拆除,由法院依法执行更为妥当。”黄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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