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希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场
袁金彪检察长(左)向该院首例特困刑事被害人小陆(化名)发放救助金。
5月20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性法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这种探索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照。早在去年1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透露,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纳入司法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关具体实施办法也正在推动出台。
如何看待《条例》的标杆意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接受了检察日报记者专访。他表示,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进行地方立法意义深远,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救助对象 不分本地外地两类人
刑事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由于地方财力等多种因素制约,现阶段无法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进行救助,《条例》规定救助对象限于两类人,一是在该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受重伤或死亡,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的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因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人员;二是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
也就是说,不管刑事被害人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只要是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刑事案件属于无锡市司法机关管辖,并且符合上述特困救助条件的,均属《条例》救助对象。“这点不同于民政救助”,刘克希解释说,民政救助只面向本市居民。这凸显了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
救助原则 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应当遵循的原则: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公正、公开、救急、便捷。
刘克希解读说,《条例》对救助对象、救助性质的界定以及救助金额的限定,充分考虑了无锡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和其他救助相结合的原则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七条规定:刑事被害人应当通过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以及申请其他救助等途径,缓解医疗救治和家庭生活困难。第八条则“鼓励和支持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刑事被害人社会捐助活动”。当然,依照《条例》规定,救助信息,救助过程和决定,以及救助的事实、理由、依据、金额等都要公开,救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也要公开。
救助范围 不含财产损失、精神损害
刘克希告诉记者,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救助最急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只有当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家庭生活、医疗救治陷入严重困境,政府才启动这种救助机制,解决的是被害人的紧迫性的实际困难而不是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救急不救贫”。因此,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是指经济救助,而且是一次性经济救助,财产损失、精神损害不在救助之列。
关于救助金额,《条例》规定,救助机关应当在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医疗费用、家庭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出救助意见和发放救助金额。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审批决定,及时核拨救助金。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特别巨大的;刑事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刑事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救助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
值得注意的是,救助申请人在获得救助金后,如果又获得了加害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等,救助机关不对已发放的救助金进行追偿。但如果救助申请人以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由救助发放机关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救助程序 公检法可以主动救助
鉴于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刑事被害人及加害人的基本情况掌握的比较准确清楚,在相关证明材料的调取、核实方面比较便利,《条例》规定:本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发放。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金融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特困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
《条例》对申请救助程序也作了明确规定,救助申请应当在刑事诉讼期间向案件承办机关提出:刑事案件处于立案侦查阶段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处于提起公诉阶段的向人民检察机关提出;处于审判阶段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救助申请应当在审判和执行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
刘克希特别强调,这次审议时,增加了“主动救助”的条款,也就是《条例》第十九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但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直接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这就为那些符合救助条件但又不了解这项制度的特困刑事被害人提供了救助保证。
资金保障 政府设立救助专项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办案人员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特困刑事被害人捐款,江苏省检察机关首个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的首笔资金就是来自昆山市检察院干警的捐款。
但这只是权宜之计,要彻底解决资金问题,必须由政府财力保障。事实上,经济相对发达的无锡市有能力保障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制度的正常运行,为此,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刘克希对此非常赞赏,他说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为救助提供了最可靠的制度性资金保障。
为规范救助资金的使用,《条例》还规定: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声音
代表建议国家立法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
广州市女法官协会会长毛宇峨代表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弥补被告人赔偿制度的不足,给无辜的、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以必要的国家救助,帮助其克服困难。
时任江西省检察院检察长孙谦代表、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同时拟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草案。
贵州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林春代表建议: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弥补被告人赔偿制度之不足。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代表建议:成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委员会,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专项基金,由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对涉及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局性诉讼决定的司法机关提出国家补偿的请求,相关司法机关作为国家补偿案件的确认机关,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查,在确认后将申请案件移送国家补偿委员会,由国家补偿委员会认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并给付补偿金。
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代表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对建立特困被害人救助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调研,争取先行建立特困被害人救助基金,在调研和建立救助基金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立法进程。
■故事
出台背景
在2008年的一场交通事故中,年仅6岁的张雨(化名)右肢高位截肢,左肢股骨骨折、骨盆多发性骨折伴脱位。肇事司机汤某被认定负主要责任,但其家中贫困,东拼西凑支付了4万元医疗费后再也拿不出钱。而被害人张雨的家庭更为拮据,奶奶中风卧床,母亲辞职在家照顾,父亲本在陶瓷厂工作,每月只有1000元左右的收入,为给张雨治病,父亲也不能正常上班了。
面临交不起住院费将中断治疗的困境,张雨的父亲无奈通过报纸向社会求助。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在办案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救助发放了1万元救助金。2009年1月,该院检察官在回访时发现张雨家仍无法承担医疗费用,张雨也休学在家,再次启动了救助程序,为张雨发放了5000元救助金。
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袁金彪告诉记者,像张雨这样,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却无法得到加害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及时赔偿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有的被害人因此而陷入生活、医疗困境,出现久访不息,甚至引发恶性报复案件。
除了依法办案,还能为这些被害人做些什么?2007年下半年,无锡市在江阴市检察院、锡山区检察院开展了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2008年3月,这项工作扩展到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
为进一步推进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规范化、法制化,2007年11月,无锡市检察院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无锡市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立法建议案,该立法建议案于去年6月被市人大常委会采纳,列入该市十一五立法规划。经过半年多的调研、研讨、论证、修改,今年2月,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日前获得通过。
据统计,截至《条例》出台,无锡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对35起刑事案件中的41名被害人或被害人的遗属实施了救助,救助总金额2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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