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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六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日期:2009-07-21     作者:殷玉国    阅读:2,441次
本报近期对酒后驾驶行为进行持续报道,有关醉酒驾车的事件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今天,济南六名律师“组团”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建议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构成犯罪,而不以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他们期待能得到人大常委会的答复。

“醉驾者”太多,

缘于处罚力度太小

近年来,因酒后驾驶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层出不穷,很多案例触目惊心,“醉驾者”成了不折不扣的“马路杀手”。是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事故频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的邓德清、侯俊顶、宋甲俊、庄文飞、葛安源、张俊亭六名律师认为,目前的法规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这种处罚力度显然不够,这也是不能很好遏制醉酒驾驶的主要原因,更不能很好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这六名律师认为,醉酒驾驶是在明知要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下还要大量饮酒,放任严重后果的出现,这种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应视作是一种故意行为。

为了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今天,这六名律师“组团”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而不以严重后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期待得到人大的答复

今天下午,记者询问葛安源律师怎么想到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一事时,他说,近期有关醉酒驾车的事件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关注,大家普遍觉得目前的法规对“醉驾者”处罚力度太小。


“我们六名律师只是提出一个建议,供立法机关参考。”葛安源律师说,“我们期待能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

记者了解到,日前,四川成都两位律师已经以律师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了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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