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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四名律师上书质疑 “重罚交通违法”

    日期:2009-10-15     作者:深圳晚报    阅读:2,665次
  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对深圳特区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律师建议书称,巨额罚款甚至远超深圳市月平均工资,大大加重了有车族的负担。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让深圳为之震动。14日,深圳的4位执业律师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寄出了一份建议书,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10点质疑,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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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位执业律师金焰、蒋月平、李俊德、陈如锋均来自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他们在建议书中提起,草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处罚金额和递增的幅度让人震惊,同时涉及特区立法对现行法律的变通幅度和是否超越授权范围等问题,也让人心存疑问。

质疑1

是否“适当变通”

值得商榷?

4位律师在建议书中认为,对从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的规定看,深圳特区制定的法规,还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作出适当的变通。《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第81条第二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根据上述规定,经济特区拥有行使制定法规的特殊权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这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会才可以规定当地的具体执行标准,而且还必须是在该法的罚款幅度内。

建议书认为,深圳市人大不属于省级人大,但此次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标准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还出现上万元的天价罚款,这种罚款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适当变通”值得商榷。

“市民的很多违章行为并非恶意,而是由客观条件造成的,并且也不是高额罚款就可以彻底避免违章行为发生,然而该草案却对违章行为一概予以重罚,处以数千、甚至数万元的罚款。这些巨额罚款,甚至远远超过深圳市月平均工资,严重加重了有车族的负担。”建议书如是说。

建议书也赞成对醉酒驾驶予以重罚,但是对酒后(不够醉酒的标准)处以5000元的罚款就属于过高,而且对比广东省罚款300元的标准,超出16倍之多!而对于闯红灯,即使规定罚款1000元,驾车族也难以避免,因为没有人愿意去主动闯红灯,很多时候是尾随大车被遮挡视线等情况,并非行为人的故意。深圳是全国电子眼最密集的城市之一,让人防不胜防,这已经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了有效监控和遏制。

质疑2

加大特区内外处罚差距

显失公平

建议书认为,一直以来,深圳的交通违章罚款是以特区“二线”为界的,特区外执行的是《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而特区内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关内执行的标准已经比关外高很多,比如闯红灯关内罚款500元,关外执行广东省标准罚款200元。而这次可能通过的条例草案也只是针对特区内,那么特区内外的处罚差距就进一步拉开了。如果该草案实施的话,同一个司机、同一台车因为同样的违法行为,就因为关内关外的区别,处罚差距可能达到十多倍,这对特区内居民显失公平。深圳人大的立法权仅限于经济特区,一个城市罚款执行两个标准,而且差距如此巨大,容易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质疑3

“社会服务令”

会否沦为一纸空文?

建议书对违章处罚借鉴香港“社会服务令”制度的做法还是予以了充分肯定,认为这一做法让法律更有人情味了,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但建议书同时提出,草案征求意见稿只是原则规定了4种违章情形、30小时服务时间和明确社会服务的主要方式,即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义务护理或参加义工联组织的义工活动,对如何监督执行暂无具体办法。

如何让社会服务规定不沦为一纸空文,如何能够监督到位,防止被处罚人钻法律漏洞,建议书提出需要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应通过专门的细则明确违法者社会服务的范围,明确被处罚者提供社会服务应享有除薪金之外的劳动保护权利,以及明确拒绝服务或变相拒绝服务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否则该规定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质疑4

累计加罚的依据何在?

关于累计加罚,建议书认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加罚只有延迟加罚,即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间缴纳罚款,按延迟时间给予加处罚款,该法并无累计加罚的规定。作为经济特区立法,深圳人大只能在法律的原则下立法,而这种超过法律规定罚款上限的累计加罚是对法律的突破。

针对主动缴纳罚款打折,建议书也有看法。根据征求意见稿,违法司机被处罚后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缴纳罚款的,可以按应缴罚款金额减半缴纳。建议书认为这种对罚款随意打折的行为,不但违法了《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则,而且变相鼓励司机早点去交罚款,放弃了合法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征求意见稿并无说明,到底提前交了罚款,获得了打折的优惠后,再去行政诉讼,还能否享受打折优惠。

其他质疑

除上述几条意见外,建议书还针对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是否违反立法原则、是否以罚代管、罚款流向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1.是否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

4位律师在建议书中称,经济特区立法必须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大颁布在全国实施的,明显属于上位法,而现在这个草案将来就算通过也是深圳市人大通过的,相对而言属于下位法。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处罚事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均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该草案的所规定的内容是在国家的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的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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