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年仅18岁的祁县来并打工人员小李,到省城一家数码影像广告公司当上摄影助理。上班第四天的下午,小李在经理安排下爬上摄影棚顶工作时,不慎摔了下来。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到医院治疗。小李的家人为此多次找广告公司协商后续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小李的父亲李某来到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由于小李没有与就职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经援助律师冯冬梅努力,太原市迎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随后,劳动部门认定小李的伤情已构成工伤,伤残程度为九级。
今年6月,迎泽区劳动仲裁委就工伤赔偿问题组织双方进行协调。李某以太原市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要求广告公司支付工伤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但广告公司提出,小李摔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公司已承担了全部治疗费,另外小李的工资基数应以其试用期工资610元计算。仲裁委最终裁决,由于小李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我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根据有关规定应按60%计算,广告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款等共计4.2万余元。考虑到广告公司支付能力不强,而且小李急需赔偿款来做手术,援助律师冯东梅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广告公司最终一次性支付小李3.5万元赔偿款。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