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也成了“保护伞”?重庆的这种说法让我大吃一惊。
所谓“保护伞”,是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为其提供各种便利或非法保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被认定为黑社会组织“保护伞”的人只能是握有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又不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怎么可能成为“保护伞”呢?
诚然,律师可能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一些帮助,比如黑社会组织“犯事”后,律师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或者动用各种关系从中斡旋,但律师的这些作用并不具有决定性,最终是否立案、起诉或定罪还是由公、检、法等部门的执法人员说了算———手中没有“公权力”,如何去当“保护伞”?
在几天前举行浙江省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上,浙江省公安厅长王辉忠称,浙江已打掉近1400个黑恶势力团伙,抓获涉黑涉恶嫌疑人1万余名,但没有一名国家工作人员,这跟犯罪规律不吻合。没有保护伞,黑社会组织不可能长时间生存。这说明打击保护伞的力度还不够。从王厅长的说法中也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保护伞”的构成要件。
乌小青的情妇胡燕瑜可能确实为黑社会组织提供过“保护”,但她的手中没有任何公权力———虽然能量巨大,但她的力量是从乌小青那里“借”来的。如果说乌小青确实是“保护伞”,那么胡燕瑜只能算是保护伞的“依附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当事人辩护是律师的天职。即使当事人罪大恶极,他的代理律师也应该努力为其免除或减轻罪责。如果仅仅因为曾经帮助过黑社会组织或者为其辩护过就被认为是“保护伞”,谁还敢为黑社会组织辩护呢?难道要剥夺涉黑成员聘请代理律师的权利吗?
也许,律师在帮助涉黑人员的过程中采用过非法的手段,比如贿赂办案人员、怂恿嫌犯作伪证等等,甚至直接成为黑社会组织中的一员,但不管他们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都与“保护伞”无关,因为“保护伞”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专利”。
“黑社会”该打,“保护伞”更该打,但这些都要依法而行。“力度不够”不行,“用力过猛”也不妥,而将律师归于“保护伞”之列就带有“扩大化、运动化”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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