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大审议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日期:2010-01-08
作者:厦门广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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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7日)举行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引人关注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入了一审程序。草案重点以解决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的主要矛盾问题为核心进行规范,其中,业主大会召开难、表决难的问题是这部法规草案要重点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厦门市现行的经济特区法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1998年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11年前制定的法规已无法有效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市建设与管理局局长 阮耀国:一个就是业主委员会产生难。第二个就是我们的物业小区的公共收益部分,管理监督难。第三,我们小区的违法建设、乱停车管理难。等等这些。所以整个这一块已经影响到我们小区的和谐发展。
据了解,厦门市现有1149个物业管理小区,其中530个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只有46.13%,另有近30%小区虽成立了首届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但并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行的《条例》规定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当建设单位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这项义务的时候,首次业主大会就无法召开;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履行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职责的时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就无法产生。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 边经卫:所以我们这次(草案规定),召开首届业主大会,要求街道进行介入。街道作为召开首届业主大会的主体。/能够保证业主大会有一个牵头单位去做前期的工作。
另外,物业小区内公共事务的表决难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是因为业主参加业主大会的积极性不高,有的是由于小区内外地业主比重较大,甚至占了业主总数的50%以上,导致一些小区公共事务的表决常常无法达到法定要求,致使很多事项议而不决。对此,《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人大城建环资委主任委员 边经卫:这一条我们参照深圳立法经验,第一是要求所有业主一半以上要参与;如果说不到一半的时候,可以召开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会议就可以选取与会人数的一半。这样能够保证业主大会召开的时候能开起来。
此外,草案还对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或乱履行职责、小区内违法装修、车辆乱停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旧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难、移交难等问题都进行了具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