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日期:2010-01-08
作者:郑国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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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也可享受城镇职工医保
昨日(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惠州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将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并从今年1月1日起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所需补助资金由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通知》的出台惠及惠州市1.7万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保对象及条件
去年6月30日前领取长期养老金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早在2008年惠州市就出台了《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为全面解决惠州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的医疗保障问题,惠州市在《实施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通知》。
该负责人介绍,《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参保对象和参保条件。
按《通知》规定,纳入职工医保的条件为:关闭、破产、解散、停产半停产或停止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以及原为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已通过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国有企业后没有再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统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凡2009年6月30日之前已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且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均按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资金来源
参保所需补助金由县级以上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所需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中央、省属困难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补助资金,由中央、省财政全额承担;上述两类退休人员以外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补助资金,由职工医保基金和财政各负担一半。具体为:省财政承担25%;当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50%;剩余的25%中,属市属困难企业的由市财政承担25%,属惠城区、惠阳区和大亚湾区困难企业的由困难企业所在区财政承担25%,属博罗县、惠东县和龙门县困难企业的分别由市财政承担10%,困难企业所在县财政承担15%。
时间认定
2009年6月30日后破产的企业要先确保职工参保
《通知》要求,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坚持原则、分类纳入的办法执行。不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所需经费解决途径不同,要严格困难企业的界定和退休人员退休时间的认定,将解决范围内的退休人员一个不漏地纳入职工医保范围。
该负责人说,对于那些确实有困难、难以参加职工医保的困难企业职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也可由企业组织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通知》规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认定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在这之后关停、破产或停止经营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先解决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对于这部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省、市财政将不再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