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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规定:用人单位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

    日期:2010-02-20     作者:李劲峰     阅读:1,981次
  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报酬。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以职工身份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欠缴或者少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存在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针对近年来劳务派遣中容易产生劳务纠纷的现象,该《条例》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以及用工单位有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等情形,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按规定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未将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情形,也将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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