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起草接近尾声
日期:2010-02-25
作者:姚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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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是什么样的组织?这个问题,多年来专家、学者、官员们都没有说清楚。有的认为是社会团体,有的认为应该是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甚至还有的认为是行业组织。
张纯认为,《消法》规定消协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而根据社团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为会员制。
消协不实行会员制,其服务对象是全体消费者。实际上,消协是由政府有关部门发起,经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批准依法成立,专门从事消保工作的公益性组织。
因而,现行《消法》将消协规定为“社会团体”是不准确的。
采访中许多专家建议,应该明确消协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
西南财大消费经济研究所所长王裕国认为,应重新定位与完善消协的职能,扩大其在开展消费教育、提供咨询、组织监督检查、支持诉讼、消费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权利。
邱宝昌认为,消协不是行政机关,但事实上消协却与行政部门存在依附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社会组织本身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协调。因此,建议在机构设置上让消协独立,经费应该由政府财政拨款,在职能履行上与行政执法、司法审理等有机衔接,从而才能使其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一位市消协投诉部主任告诉记者,该消协一年处理的投诉和为消费者挽回的损失是法院的一倍。该省消协系统一年的消费纠纷调解量是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调解量的近10倍。各级消协长期以来为消除社会矛盾所做的大量工作和贡献由此可见一斑。
但是,消费调解既不属于人民调解,也不属于行政调解,更不属于司法调解,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各级消协开展了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点评活动,但由于消协工作的法律效力问题,仍有企业我行我素、不予理睬,消协却心有余而力不足。
有专家提出增加消协的代表权,包括在“两会”代表中增设消费者代表的席位;代表消费者参与立法和重大消费政策制定的权利。
王建平建议完善消协的功能。如调处功能、监督功能、交涉功能、代表与代理功能。赋予消协组织建议权、消费权益保护信息发布权等,并建立黑名单,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