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齐奇代表建议:强制执行应单独立法

    日期:2010-03-05     作者:陈东升    阅读:1,362次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今天提出建议:强制执行应当单独立法。

齐奇代表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提议。1999年7月,中央11号文件明确提出应抓紧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近年来,随着执行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改革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广泛接受,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的呼声越来越大。

执行难是近年来法院工作中的一大顽症。齐奇代表认为,其主要症结在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偏低,需要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以浙江省为例,2008年全省法院执行收案176745件,同比上升23.77%,2009年达到214756件,同比又上升了21.39%,全省法院执行人员年人均办案数量已突破150 件。数量如此庞大的案件涌入执行程序,自动履行率之所以低,除了债务人法律观念、诚信意识淡薄等因素外,还有两个突出的原因必须引起高度关注。一是执行查控手段落后,债务人逃避执行屡屡得逞。基层法院反映,当前被执行人财产类型日趋多样,逃避执行方式日趋隐蔽,传统的上门查控执行方式已不适应形势变化,利用信息网络查控虽然技术条件已经具备,但因为部门认识不一,一时也无法推广。二是执行惩戒机制不完善,不能触到债务人的痛处。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初创阶段,对失信行为的制裁惩戒机制还不完善,失信者活动空间还比较大,导致相当一批被执行人在逃避、对抗执行时有恃无恐。

在齐奇代表看来,要解决执行难顽症,靠法院单打独斗无济于事,必须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起便捷高效的责任财产发现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文化、舆论等各种手段,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投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注册新公司、获得荣誉、从业任职资格等方面受到全方位的限制或禁止,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义务。这是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虽然在这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最高法院也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但总有很大的局限性。所以,为综合治理执行难,为强制执行单独立法已刻不容缓。

齐奇代表从法理上分析说,在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中,民事执行权被视为民事审判权的构成部分,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在同一部法典之中。但近年来的实践和研究证明,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前者实质上是一种实现权利人权利的国家权力,它既不同于司法权,又不完全等同于行政权,既有独立性又有边缘性。再比如,民事诉讼程序最显著的特征是居中裁判,最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公正,而执行程序为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权威,需要执行官主动积极地收集有关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并果断地采取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与裁判相比,执行的价值取向更主要体现在效率上。

齐奇代表说,由于在具体的程序制度上,民事强制执行与民事审判存在重大差别。如果将两种程序规范在一部法典之中,必然会抹杀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独特性,影响该程序功能的发挥。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原来将民事执行程序规范在民事诉讼法典之中的许多国家,如日本、法国、韩国等,都先后将民事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分立出来,制定了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典。

齐奇代表从立法角度分析说,一部法典的条文数量总是有限度的,将民事诉讼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规范在一部法典中,其结果必然是压缩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文。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条文仅30多条, 大大限制了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规范的数量,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由于法律条文过少,程序规范不够全面,难免操作的随意性,造成"执行乱"的不良局面。

齐奇代表说,近年来,在执行改革方面,全国各地都进行了大量探索。如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省综治委都先后出台、印发了关于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与意见,从强化执行征信、执行查控、执行惩戒、执行监督、执行保障五大系统出发,构建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整体框架。其他一些省市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了司法实践条件。最高法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性文件,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奠定了较好基础。据了解,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成立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目前,已起草完成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五稿)。

齐奇代表说,根据上述理由,在我国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启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调研、起草程序,争取使这部法律尽早提请审议出台。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