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均在400万件以上,刑事案件中约有80%的受害人或其家属得不到赔偿。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审理的重大人身伤害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赔偿兑现率不足7%。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空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刑事被害人一直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成为“被遗忘的人”。
在缺乏统一立法的情况下,一些地方自2004年以来相继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探索。截至2007年,北京、江苏等十几个省市的部分法院均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
2009年3月9日,《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签发,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启动。
人民法院遵循立足国情、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以及突出重点、逐步推开的救助工作原则,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定位为既不同于国家赔偿,也有别于现行其他社会救助的一种过渡性安排,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确定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就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部署,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践证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有效地缓解了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对于抚慰被害人亲属心灵,安定其生产生活,彰显政府关怀,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此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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