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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 邓川代表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决议

    日期:2010-03-08     作者:陈丽平    阅读:1,303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决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邓川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提出。

去年,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成立课题组,对2001年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四川省2006年至2008年全省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办理的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立案监督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课题组的研究表明,2001年以来,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先后出台了五个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重要的执法依据:200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4年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6年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以上五个规范性文件,是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最主要依据,具有普遍意义。" 邓川介绍,此外,高检院、公安部、监察部还分别与国务院相关部委,就某一执法领域的衔接问题联合发布了若干规范性或政策性文件。

"目前,我国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由上述五个规范性文件及单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层级较低的法规性文件搭建而成,其本身的局限性显而易见。"邓川认为,首先,由国务院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第二,这些规定的出台,往往是"协商"的结果,没有触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文件中多是口号性、倡导性、建议性的内容,缺乏规范性和刚性。第三,大部分规定是对健全的衔接机制所表现出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状况的描述,而这只是衔接成功后的效应,却回避了目前究竟怎样才能达到这种效应。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基本上规定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如何移送、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而现实问题的症结却是行政机关"不移送"。

邓川提出,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低,制度刚性不足,权威性不够,难以具体操作和执行。这种状况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的建立和运行,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更为有效的方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邓川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机关,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其制定的法律相抵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进行立法,有利于扫除制度障碍,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效果不好的问题。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负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有利于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个系统的工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而言,具有更为中立的态度,易于统筹全局,可以站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尤其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高度,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互动、有效衔接。

"考虑到立法周期较长、协调各方利益需要做的工作尚多,实行分两步、稳步推行的方式较为稳妥。" 邓川的具体建议是:第一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决议,从制度上明确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衔接的途径、形式、具体程序、法律后果和追责机制。同时,确定部分关键部门为试点部门,切实抓好调研工作,集中力量分析反馈信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第二步,在时机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的法律。同时,抓好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进而形成信息畅通、运转有序、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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