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连续五年法援案件零投诉
日期:2010-03-16
作者: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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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板桥村农民刘忠仰天长出了一口长气,这一天,历经3年,一件横跨宁夏、河南两省(区)千里维权的法律援助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刘忠拿到了最后一笔13万元的赔偿款。在近日举行的“法治宁夏”建设主题晚会上,这个中年汉子再也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泪流满面大声喊出了:“没有法律援助就没有我的今天。”他由衷的语言令在座的观众纷纷动容。
2006年10月10日,刘忠在银川市兴庆区彦刚轮胎销售部,购买了两套河南省巩义市恒大化工厂生产的“晨辉”牌农用三轮车内胎。更换轮胎4天后,刘忠驾驶的农用车前轮胎突然爆裂,车辆失控翻倒在地。经过抢救,刘忠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为治疗,刘家先后花费近10万元。家中的顶梁柱垮了,刘忠一家生活陷入困境。
为此案提供法律援助的银川市智和诚律师事务所王宁刚律师,自掏腰包驱车两下河南,暗访取证。经过3年的努力,此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并执行完毕。
为了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打得赢官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创造了三个全国率先。
率先依托238个司法所建起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有序、覆盖全区城乡的法律援助五级服务网络;
率先在自治区、市两级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目前已延伸到基层社区、社会团体和专业群体;
率先形成半小时服务圈,受援群众搭乘交通工具半小时之内即可抵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要为困难群体撑开‘保护伞’,要让困难群众有得靠,靠得住,靠得牢。”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厅长王正升说。
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发展民生已成为时代脉搏的最强音,成为党执政为民的生动实践。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连续三年把法律援助列为民生工程,宁夏司法厅紧紧抓住契机,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作为“1号”工程,举全系统之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推行“农民工维权全援助、特殊案件全援助、特定群体全援助”等措施,办案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沿着服务民生的轨迹,宁夏全区不断扩大法律援助队伍。
发展大专院校、监狱、劳教所和工、青、妇、残等社会组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
发展公检法司等机构离退休人员、法学院校教师学生、司法鉴定人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及清真寺阿訇成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和联络员。
争取团中央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大学生志愿者,充实到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中。
在全国首创新申请执业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实习制度,鼓励新入行的律师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一时间,宁夏区内660余名社会执业律师、100多名各类社团法律人才、15名专家教授和200多名大学生在内的各类人才争相为法律援助尽一份属于自己的责任,全面建立起了以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其他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补充的3000人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不断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处处长周刚告诉记者,宁夏全区各地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将农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征地、拆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等八类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司法行政的风采,在为政府分忧为民解难中彰显法律援助的价值。规范办案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受理、审批、指派、承办及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创新服务形式,将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进行对接,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促进当事人和谐解决纠纷。建立了办案质量科学评估及补贴管理机制,将案件进行分类,坚持以案定补、以质定补,奖优罚劣,将案件质量与办案补贴紧密挂钩,对于不合格案件,一律不予办案补贴,解决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通过发挥律师主力军作用提升办案质量。将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与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五好党支部挂钩,与年度考核挂钩。强化案件质量监管,通过设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庭审旁听、当事人回访等制度对案件办理质量进行全程动态监控。组成专门检查组,每季度到全区各地对已结归档案件进行逐一审查,对查验的案件加盖印章,并逐一登记记录。由省级机构对全区案件进行个案审查,这在全国也较为少见。
通过上述举措,宁夏全区法律援助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五年来,宁夏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6000件,受援人数50余万人,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千余万元。案件代理(辩护)意见采纳率达8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已结案件合格率达到100%,连续保持零投诉的良好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