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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银行“不良记录” 律师告银行

    日期:2010-03-24     作者:汪文汉    阅读:2,333次
  
不服“不良记录”律师告银行

因不服被银行打上“不良”烙印,22日,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彭证之将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武昌支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

彭证之说,今年1月,妻子与岳父合买一套房产。在向银行申请贷款60万元时,被告知:贷款人亲属彭证之在银行有不良记录——彭证之过去买房时在建行武昌支行贷款还贷时存有严重的逾期行为。

彭证之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累计逾期次数为19,连续4个月逾期180天以上。

彭证之说,他是2001年向建行贷款31.5万元的,期限为20年。根据建设银行提供的2005年、2006年的还款明细:彭证之在2005年12月20日一次还款20万,随后每个月都在还款,并在2006年12月7日将剩余7.9万本息提前全部还清。

彭证之认为,《个人信用报告》上很多统计错误,银行剥夺了他的知情权,请求法院判决删除个人信用报告中逾期归还贷款的错误记录,恢复其名誉权,支付精神损失1000元。

庭审争辩

庭审中,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辩称,银行所履行的是行政管理活动,不应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对人民银行的起诉。

建设银行武昌支行辩称,彭证之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累计逾期次数19”、“最高逾期期数为12”等统计的是自2004年12月至2006年12月,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法庭上,彭证之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并表示两家银行将统计时间提前,且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建设银行武昌支行辩称,建立这个数据库在2004年就开始了。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一江姓工作人员介绍,该案是我市第一起因个人信用记录引发的纠纷案。

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名词解释

个人信用报告是个人的“信用档案”,客观记录了公民个人的信用活动,比如偿还贷款、信用卡透支等情况。

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建立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数据库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依法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所有的数据由提供贷款的机构(如各商业银行)、提供先消费后付款服务的机构、法院政府部门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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