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都江堰市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利用检调对接机制解决的一个成功案例。目前,四川省建立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日益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出巨大作用,而检调对接机制,正是四川省检察系统立足自身职能、主动融入大调解体系的重要举措。
主导不主持参与不干预
四川是个省情复杂的大省,尤其是震后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呈上升态势。“我们院公诉办案人员只有6人,工作压力大增。如何更好地开展刑事和解,寻找化解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是现实的需要。”都江堰市人民检院检察长何淼表示,“把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工作,一方面可以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把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化解在公诉环节,另一方面也缓解了办案人员的压力。”
都江堰市为推进全省开展的“大调解”格局,由市委市府两办发文,在检察院设立了司法调解第二指导中心。“地震后我们的办公楼损坏拆除,现在借法院的几间审判庭上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挤出办公室专门设立了和解室,以便于开展检调对接和刑事和解工作。”
王德运是来自另一个极重地震灾区彭州市的检察长,他跟何淼有共同的感受。他介绍,全省“大调解”工作推进以来,基层检院更加重视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工作中我们发现,有时办案人员不知不觉充当起调解主持人角色,稍有不慎就会使另一方产生不满。这样很可能会影响执法公信力,难以兼顾公平和效率。”
为此,2009年4月,彭州市检察院与彭州市司法局会签了联合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意见,初步建立起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新机制。
“这样,检察院就可以做到‘主导不主持,参与不干预’。”成都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钱小军如此评论这项正在四川探索完善的新机制,“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根植基层,易为群众接受,将案件当事人双方或其亲属有关财产、人身损害的赔偿等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有利于刑事和解的实现;
同时,检方办案人员也避免了充当调解主持人的角色定位混乱,更多的是对人民调解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回归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位。”
作为李志群案的调解主持人,都江堰市巨源镇司法所所长曾庆全对检调对接机制表示欢迎。“人民调解以前很少介入刑事案件,对我们来说是个新课题。当事人从2009年1月发生纠纷,扯皮了10个月,主要就是双方在赔偿上差距很大,最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我们10月26日接到任务,经过数次调解,11月2日就达成了调解协议。检察院认真审查了我们的调解过程和结果,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各方皆大欢喜。检察机关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立足于化解矛盾,委托我们来做调解。调解好,气就顺了,也就能和和气气过日子,本来就是一家人嘛。否则不管起不起诉,都是一个硬邦邦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和他们各自的亲属甚至可能因此结仇。”
严格程序强化监督杜绝刑事和解滥用
检调对接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刑事和解的创新,但必须在法律框架之内,遵循法治精神,防止刑事和解的滥用。钱小军表示,检调对接要坚持这些原则:严格依法;双方自愿,这也是人民调解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必须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平等保护,既要尽量使被害人获得赔偿,也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过分承担赔偿而忽视其权益的保障,同时,围绕这样的原则构建严格的操作程序。
犯罪嫌疑人周某系彭州市蒙阳镇人,去年6月,将女邻居杨某以帮忙抬谷子为由骗至其家,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杨某激烈反抗未得逞。后周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未遂)移送审查起诉。彭州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是一起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刑事案件,周某在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确有悔罪表现,有进行刑事和解的可能。于是公诉部门征求了双方当事人是否愿进行刑事和解的意见,在得到双方同意后,启动了检调对接程序:
由双方填写了“刑事和解意愿书”,检方向彭州市司法局递送了“移交调解函”,请人民调解机构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同时,检方向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出具了“人民调解建议书”,建议双方到彭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后,双方共同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周某向杨某道歉并请其谅解,杨某表示接受。周某自愿赔偿杨某1800元精神抚慰金,并当场给付;双方同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周某还向检察官写下了“悔过书”,表示真心悔罪。随后,彭州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检察院提交了“司法建议书”,指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议检察院对周某从轻处理。
彭州市检察院在审查了人民调解的真实性、自愿性等情况后,决定采信,并最终对周某作出了微罪不起诉决定。
钱小军表示,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检调对接工作在依据严格的程序运行,从而避免了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随意性和滥用可能。
另外,刑事和解的适用往往呈现出“以钱买刑”的表象,容易加剧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将刑事和解的全过程置于监督之下。除坚持内部办案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三级办理制度外,必须加强外部监督,对不起诉案件应当以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审查,必要时交由人民监督员评议。
大胆设想谨慎探索检调对接仍需完善
记者从四川检方提供的材料上看到,目前,检调对接促进刑事和解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类型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主观恶性不大、危害较轻的案件;因人际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在采访中,不少检察官表示,利用检调对接促进刑事和解案件范围应该有所扩大,比如一些可能判处3年以上刑期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达成赔偿及当事人及家属谅解的,非常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减少法律白条,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彭州市司法局从2009年4月就开展了“检调对接”工作,局长朱丽萍也向记者介绍了这项工作对化解矛盾、促进地区和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作用,另外她还提出,刑事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工作者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等方面还有不少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此,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晓勇表示,四川的检调对接是在省委省政府领导、政法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格局下推出的新机制,也是立足检察职能,落实去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虽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在四川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探索和完善,比如受案范围是否可以扩张、为制约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书是否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作为配套措施、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作沟通制度等方面,都需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大胆设想,谨慎探索。
张晓勇表示,大调解重在化解矛盾,而刑事犯罪是矛盾的高度激化形态,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更多导致不稳定的因素。因而,推行检调对接促进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应当也能够大有作为。这也符合国际上流行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本质上是一种以促成和谐为目的的司法实践。相信通过进一步的探索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将在四川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中,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检调对接
指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对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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