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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大学公益广告搞“抄袭”属不正当竞争

    日期:2010-04-25     作者:朱薇    阅读:1,153次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重庆法院以案说法提醒各界,公益性活动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学校等单位在承办公益性活动时,抄袭其他公益活动的宣传内容,损害其他宣传活动承办单位的商业利益和合法权益,将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显示,原告重庆某传媒公司作为“2009中国·重庆某形象大使”活动承办单位,发现被告某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协会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在开展一次环保形象大使招募活动时,采用了“2009中国·重庆某形象大使”活动的宣传内容。法院审理认为,承办公益活动以及在公益活动中冠名的行为具有广告宣传的商业价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不得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定被告承办冠名的某环保形象大使招募活动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杨光明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上述案件中涉及的大学虽然是事业单位,但实际从事的教育服务仍然具有营利特征。学校在公益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在宣传公益活动中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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