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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辞职或免职政法干部1年内不得复职

    日期:2010-04-29     作者:孙淼    阅读:2,386次
    29日,《吉林省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政法系统领导干部问责的地方性暂行办法。

问责背景

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发案多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马中力昨日表示:“政法系统队伍建设,不仅要有正面典型教育,也要利用反面典型做警示教育。2009年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27起,与2008年相比大幅下降了30%,但现在面临的问题仍很严峻。一些典型案例令人震惊,尤其是去年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干警涉案,影响之坏,前所未有,《办法》出台也主要是针对领导干部发案多。”

“之前的三个多月,我们专门研究这个(如何问责领导干部)。此前国家也有相关规定,但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地作出具体办法,目前我省还是首个。”省政法纪工委副书记邹永亮说。

问责范围

适用于全省政法系统各级干部

《办法》中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部门的领导成员,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领导成员。

此外,对政法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问责,也参照《办法》执行。

对此,马中力特别指出,《办法》适用于全省政法系统各级领导干部,“领导的界定不论级别,厅长叫领导干部,县级的科长也属于领导干部,村一级也叫领导干部。”

问责方式

五种问责方式可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主要有五种:诫勉谈话或责令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区别问责

从轻、从重问责情形有规定

在具体问责情形中,要视情节轻重区别问责。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从重问责:凡是一年内问责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挠、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投诉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强迫、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违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问责: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挽回或者减轻应问责事项可能造成的损害、损失、影响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责之后

辞职或被免职影响今后升迁

有关问责材料由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归入被问责人个人档案,纪检监察机关记入其廉政档案。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除了将按照问责方式进行惩处外,还会被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或被责令辞职、免职、建议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

问责过程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办法》中,设定了问责领导干部的程序。

问责程序启动应由政法委书记办公会、政法部门党组(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各级政法纪工委和政法机关的纪检检查部门履行具体职责。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要求各级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监督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问责工作;各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负责对本机关领导干部的问责工作。对下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问责不力或不问责的,上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可直接问责。

为了避免问责过程中有人为等干扰因素,《办法》规定,对问责对象的行为进行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问责的依据。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调查结束后,应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问责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或不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及其所在单位。问责机关应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被问责人的后续工作。

问责机关应将问责情况报上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备案。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允许申诉

对问责不服可提出书面申诉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继续执行。问责机关在收到被问责人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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