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6日凌晨,吉林市河南街附近某表行发生一起特大入室盗窃案,两名犯罪嫌疑人躲过监控设施,用了一个多小时盗走445块各式手表,总价值380余万元。吉林警方历时40余天成功破获这起案件,失主为表示感激,赠送公安机关一辆汽车和3万元现金。
但是,公安机关可以接受失主的赠予吗?此事引起争论,专家及普通市民纷纷参与,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公安部门究竟是否可以接受失主馈赠?本报报道见报后,多家门户网站纷纷转载,很多网友发表观点。
昨日,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表示,已将表行赠予的车辆及3万元钱返还。
船营分局
馈赠已返还失主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局长郭树明及副局长均不在办公室。通过电话采访,两人均称馈赠车辆及3万元钱已返还。副局长杨学志说:“上午开会讨论这事了,车和钱都已经退还给失主了。”
当记者问到“警方收受馈赠是否会被质疑执法公正性和独立性”时,杨学志说:“你明天早上给我打电话!”随后挂断了电话。
随后,记者来到表行,刘经理表示并不了解情况,而老板杨先生去外地旅游了,无法联系。
记者调查
具体规定尚存空白
昨日,记者走访多个相关部门,询问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允许或限制警方接受馈赠。
吉林市公安局监察处处长杨大光介绍:“目前没有不允许公安局接受馈赠的规定,但是船营分局是否接受过赠予的钱和车,需要核实后才能给你答复。”
吉林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处一工作人员称,此事也不在行政执法监督范畴。“对公安局,我们一般监督其行政执法程序,例如不作为、办错案等问题。”
为此,记者专门致电公安部办公厅,一位工作人员在查询近一个小时后告知,尚未发现有类似规定。
网友热议
这会让没收到好处的不平衡
本报报道见报后,新浪、新民网等多家门户网站纷纷转载,某门户为此专门开辟话题讨论。很多网友发表了观点,大部分倾向于“警方不该接受馈赠”。
IP地址为61.130.×.×的浙江宁波网友:警察为人民服务天经地义,只能接受精神上的奖励,但不能接受物质馈赠。
IP地址为123.125.×.×的北京网友:坚决反对破案收钱,坚决杜绝破案收钱。
匿名网友:这种现象绝对不能有,以后的警察破案没好处,会觉得不平衡!
专家观点
“馈赠”与“腐败”有时只差一步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表示,她对公安机关辛苦办案深表理解和敬佩,不过针对巨额馈赠,仍有探讨的空间。
记者:据我们了解,不只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执法机关也有过类似现象,案后感谢究竟应该谁来管?
任喜荣:任何国家机关都不应该因执行公务而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馈赠,这并不仅仅指公安机关,而是包括所有公权力机关。
记者:这种个人馈赠能否激励公安人员的积极性?
任喜荣:为激励公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我国《公务员法》及其他规定设定了多种机制,但从未包括公民个人的馈赠激励。今后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的时候,我相信也不会包括个人馈赠的内容。
记者:公安部门破案很辛苦,尤其是破大案,耗费很多人力物力。他们自己也说,经费紧张,正好可以用馈赠解决。
任喜荣:任何公务人员工作表现优异,都应得到适当奖励,包括物质奖励,这毫无疑义。关键在于这种奖励只能来自于国家,而不应来自于个人。
记者:很多市民担心案后感谢会影响司法公正性,也会伤及办案部门威信,您怎么看?
任喜荣:反对国家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接受馈赠,并不是因为把“馈赠”想当然地视为“贿赂”或“腐败”,也不是忽略了激励作用的存在。但是,“馈赠”与“腐败”有时往往只有一步之遥,并在实践中带来认定上的困难。长此以往,必然影响公安机关的权威和尊严,而最好的办法是引导当事人将这笔馈赠转投其他公益事业。
■记者感言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
东汉时有个太守叫刘宠,为百姓做了很多好事。当有百姓自发给他送钱时,他万不得已,收了一个钱,后又投入江中,被后人称为“一钱太守”。其实,他有很多事迹值得一说,但正是这一个钱让他流芳千古。
回到现在这个事件中,很多人认为,警方办案辛苦,当事人自愿感谢,收了很正常啊。但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公权部门不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盈利单位,应当遵循公共权力领域内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何况作为执法部门,公平应该摆在首位,而接收一方当事人的馈赠,恰恰打破了这种公平,会让公众产生失衡的判断。这种损失,不是一辆车和几万元钱就能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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