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新规:驾校教练收钱物将被扣证
日期:201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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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草案)》是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项目,旨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苏州市实际,日前,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该《草案》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超市接送顾客车辆须有营运证
该《草案》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促进节能减排,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并鼓励发展农村客运,积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客运班车实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模式的,车辆可以使用城市公共汽车车型,道路、站点、行驶线路等应当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超市、商场、房地产企业、航空公司等经营单位为实现其经营目的使用车辆接送顾客的,应当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按照营运方式纳入班车客运管理或者包车客运管理。客运经营者设立的分公司新增客运班线、客运包车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的,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汽修厂无证明不得改装客货出租
《草案》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从事机动车维修直营连锁经营的,其总部与各网点可以在市区或各县级市范围内共享技术负责人和发动机检测诊断设备、四轮定位仪、车身校正设备、喷烤漆房等大型维修设备。
机动车维修托修方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为车辆喷涂或改装客运出租、货运出租标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实行维修项目预估价、配件类型标注以及旧件退回等制度,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常用配件价格和工时定额等内容。
教练收学员钱物扣证1年罚3000元
按照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教练车取得道路运输证。教练员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按照准教类别与车型使用教练车,使用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及智能卡从事教学活动,及时、准确采集教学数据信息,如实记录培训学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参加继续教育与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歧视、打骂学员,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教练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暂扣教练员证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代理营业用房面积不得少于50㎡
《草案》还要求,从事货运代理(配载)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固定营业场所。经营货运代理业务的,其营业用房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但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其营业面积可以按市场设施条件核定;经营货运配载业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但进入货运交易市场经营的,其营业面积及仓储面积可以按市场设施条件核定。
此外,还要具备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信息等设施设备;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