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创十项创新机制服务金融企业
日期:2010-08-03
作者:马纯华 乔良 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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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金融企业的司法需求和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帮助企业破解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建立十项机制服务金融企业共促经济发展的意见》,并于7月30日就该意见与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及近30家金融企业进行座谈。据悉,这在全国法院系统还是第一次。
《意见》提出的十项机制是工作联系机制、法律服务机制、合作交流机制、意见反馈机制、司法建议机制、案件集中办理机制、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绿色通道”机制、调节协调机制、制裁打击机制、法银联动服务机制。
省法院为金融企业服务的十项机制的具体内容是:1、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各级法院要建立法银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法院与银行对接的平台。2、建立法律服务机制。各级法院定期组织经验丰富的法官到金融企业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深入金融企业进行司法调研。3、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法院和金融企业之间定期交流内部刊物和有关资料;组建金融纠纷案件专家陪审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时,引入由金融专家组成的人民陪审团进行陪审。4、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对于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企业转来的涉及企业发展稳定问题的有关函件,法院要及时处理。5、建立司法建议机制。法院要发布金融纠纷案件年度审判报告。对每年审理的涉金融类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梳理出了各种问题,在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向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提出内控机制、内部管理、服务规范、风险防范、行政监管、立法完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年度金融审判报告的形式进行通报。6、建立案件集中办理机制。有条件的法院要设立金融合议庭,集中办理金融纠纷案件。7、建立金融纠纷案件审理的“绿色通道“机制。对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降低金融企业的诉讼成本。8、建立调解协调机制。对于涉及金融纠纷的案件,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力争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注意案件的实际效果。9、建立制裁打击机制。民事审判中发现存在非法集资嫌疑和犯罪线索的,要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刑事案件中,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进行。10、建立法银联动服务机制。会同金融部门一起,深入企业进行司法调研,定期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及金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帮助金融企业解决法律难题,主动为企业服务。
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说,制定服务措施,是人民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张立勇强调,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准确把握我省的经济和金融形势,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