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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立法严惩单位负责人授意作假账

    日期:2010-08-06     作者:范春生    阅读:837次
 
 
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8月5日正式发布公告的《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中的新规定。

当前,一些地方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屡见不鲜,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重视不够、疏于管理和监督,甚至出现了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情况。为此,辽宁省这部地方性法规对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并制止无效的会计违法事项,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记者还注意到,《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共计8章37条,在第7章“法律责任”一节中,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会计事项上的“造假”施以严厉惩罚。根据其规定:“擅自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或者擅自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造假”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部法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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