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会议】
会议由分管局长刁大庆主持,中心指导小组骨干律师卫根龙、童迅、沈国英、翁卫国等参加,区公证处主任秦保国应邀也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围绕各律师事务所在参与动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中,遇到的“农村自建房几经买卖后,宅基地证是不能更名的,那么该处的动迁协议应由谁签字;自建房买卖时,曾经办理了公证文书。现遇到动迁中的一些操作性的问题,那么该份公证文书是否有效;农村自建房是由市区居民或由来沪农民工买得,那么动迁政策作何落实等”一系列疑难、复杂的问题进行了集中讨论,并形成一致的意见后,委托中心指导小组卫根龙律师制作书面材料,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报区土地储备中心决策。
【活动回顾】
★ 律师牺牲休息日,国庆假日咨询忙
10月3日至10月7日国庆长假期间,昆仑律师事务所和徐卫红律师事务所组织骨干律师放弃节假日的休息时间,为结对的村(居)委和拆迁户答疑解惑。通过积极地工作,消除了群众的焦虑与不安,调和了人民内部矛盾,将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化解于无形。
★ 分管局长刁大庆深入律师所了解为“大居”建设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
10月8日-11日,分管局长刁大庆和律公科科长沈卫强走访了区内10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前段时期参与“大居”动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问题和实际困难,与各律所主任一起探讨研究解决的方案和改进的措施。
★ 卫根龙律师参与企业动拆迁个案法律服务
10月11日和25日,中心指导组副组长卫根龙律师,参与金汇指挥部企业动迁组协调企业动拆迁中的个案。如:上海龙新机械筛网有限公司、奉贤良友五金编丝厂两家企业,对其享受动迁政策有争议,迟迟不肯签约。于是,由卫根龙律师出面,与两家企业分别商谈或解释并做通工作,一家企业当场签署了动拆迁补赔偿协议,另一家企业则对主要的争议,达成了化解的共识。
★ 唐桂华律师为金汇镇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
10月12日,中心指导组成员唐桂华律师在金汇动迁办工作指挥部,为金汇镇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消除了上海××拆迁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对拆迁安置协议相关内容的疑问,并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得到林某采纳。之后又接待了当地居民有关于宅基地房屋拆迁的相关问题,得到当地居民的好评。
★ 汤卫龙律师赴青村镇协助处理村民评估争议
10月13日和10月14日,汤卫龙律师赴青村镇协助镇、村领导及相关评估公司处理张弄村村民张建龙的评估争议。在汤律师耐心地向张解释各种政策规定后,该村民于14日当天即签订拆迁协议。
★ 王浩律师为当地百姓调处家庭内部纠纷
10月16日,昆仑律师事务所王浩律师接到金汇动迁指挥部通知,赶往指挥部调处一起因兄弟之间、叔侄之间拆迁利益分配不均所引起的继承(代位继承)、析产等家庭内部纠纷。王律师认真地为双方分析了该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并对当事人说情说理,在和拆迁工作人员共同努力下,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分管局长和律公科科长走访大居金汇基地律师现场办公点
10月19日下午,分管局长刁大庆和律公科科长沈卫强一起赶赴大型居住社区金汇指挥部,察看了律师现场办公点和咨询点;询问了现场办公律师卫根龙、刘健军、翁卫国接待群众的情况,并对律师的辛勤工作进行了慰问和感谢。
为更方便于百姓的咨询,领导特别落实了新的律师现场办公地点,为办公点布置了标识。
★ 翁卫国、昆仑两律师事务所组织骨干律师参加大居拆迁咨询
10月19日、10月25日,金汇指挥部为让动迁群众更多地了解动迁政策、动迁安置房建设,分两次举行了大型居住社区拆迁工作现场咨询会。翁卫国、昆仑两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也到场参加了接待工作。
★ 晋松律师应邀参加南桥镇动迁工作座谈会
10月26日,晋松律师事务所主任晋松在南桥镇人民政府,参加了动迁办召开的动迁工作座谈会。主要商讨南桥新城建设及轻轨肖塘沿线动迁工作中遇到的动迁户已领取过渡费仍不搬离旧址;非居住房业主已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但承租户不接受补偿,并继续占用承租房等问题。会上晋松律师提出了此类案件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动迁人履行动迁协议内容,以此达到触动其他动迁户自觉履行动迁协议的目的;对非居住房的情况,应动员业主起诉承租人,交由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协议,确保纠纷及时解决等想法,得到与会人员一致认可。
★ 吴鸿卿所安排律师轮值湾张村
我区正式启动律师参与“大居”南桥基地动迁专项法律服务工作以来,吴鸿卿律师事务所即安排律师进驻指派负责的湾张村动迁办公室,每日轮值接待咨询。该所律师本着“阳关动迁,依法动迁,和谐动迁”的理念,为村民提供了60余次法律咨询,为动迁办公室排忧解难,替双方化解矛盾,消除村民的抵触情绪,成功地帮助动迁办公室完成了第一阶段近200户村民的签约工作。下一阶段将协助动迁办针对剩余的30余户村民,进行逐户登门解释、咨询,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完成。
【《律师工作日志》选登】
服务日期:2010年10月11日
服务地点:金汇社区行前村村委会办公室
服务对象:金汇社区行前村村委会
服务律师:翁卫国、叶春、杨群群
服务内容:
上午九时许,本所翁卫国主任及叶春律师、杨群群律师一同前往行前村村委会,商谈此次金汇社区动迁的具体服务事宜。村委会沈主任对本所律师进行了亲切接待。
商谈中,翁主任表示,此次动拆迁工作中,我所律师将积极配合具体工作的进行,每周将安排律师来到村委会,做好法律咨询等相关工作,努力成为动迁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桥梁。接下来,翁主任又主动向沈主任询问了动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听完沈主任的陈述,翁主任总结了三点疑难问题:第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买卖问题;第二,老人去世后子女的继承问题;第三,子女出嫁后是否还能享受动迁分配。对于上述问题,翁主任认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大框架下,依照相关的政策加以探讨。商谈间,杨律师向沈主任了解了动迁协议签订时村民方签字的主体,为宅基地立基人及所有同住人,而以前的拆迁协议只需立基人与拆迁公司签字即可。杨律师认为,此次拆迁过程中采用的这种方式更为合理,较之前者而言有利于减少矛盾的产生。
最后三位律师一致表示将为金汇大型居住社区的建设献上绵薄之力,沈主任表示感谢。
上海翁卫国律师事务所
联络员:李陈刚
服务日期:2010年10月13日
服务地点:金汇社区行前村村委会办公室
服务对象:金汇社区行前村村委会
服务律师:翁卫国
服务内容:
下午1点半,翁主任来到行前村村委会。首先询问了沈主任近2天村里动拆迁的进展情况,得知本村已完成评估,村民对评估报告持有异议的情况较普遍,主要是以下几点:一、房屋局部翻建的评估问题;二、村民间房屋评估的差异,同样不同价;三、评估价与现实价的差异。翁主任认为村委会应告知村民不必着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向评估公司提出,评估公司会统一收集异议,并予以处理。
随后,翁主任接待了一动迁户张某,情绪比较激动。张某为河南籍,1996年搬来奉贤,向本村村民王某购得系争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由村委会盖章证明,后王某将户口迁出,张某居住至今。现遇到动迁,王某认为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张某退还该房屋,自己愿意退还当年张某所交房款。张某则认为,1996年签订合同前,自己本不愿购此房,当时是因王某多次劝说并由村委会盖章出具证明,自己才放心购买的。王某愿卖,自己愿买,且居住至今已达15年,因此合同肯定有效。张某认为,该房屋由其合法所有,动迁款不应分给王某。
翁主任认为,该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得买卖,原则上本合同无效。但是现实中,宅基地房买卖的情况较多,且案情较复杂,若直接认定无效,则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故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以无效处理。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张某交付房款且居住至今。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还是应适当多分。翁主任给了张某三点建议:第一、主动与其联系,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但较耗时,能协商解决的最好。第二、宅基地证上登记的是王某的名字,故对于宅基地补偿款王某是有权主张的。第三、张某应形成一个解决方案,并考虑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要做好思想准备,补偿款的一部分应分给王某。张某听了翁主任的咨询意见后,情绪平静了许多。翁主任最后表示,若双方私下协商不成,指挥部、村委会可组织一起协调此事,我所律师也将参加,请他放心。张某表示感谢。
翁主任临走时又向沈主任询问,本村村民反映异议的信息渠道是否通畅,村民的异议是否能及时传达给领导。沈主任,表示可以,并对翁主任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
上海翁卫国律师事务所
联络员:李陈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