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起涉奥纠纷案开审
日期:2008-07-16
作者:王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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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贸易公司的经理王先生自称去年用原下属吴小姐的身份证申购了4张奥运会比赛门票,但后来小吴却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4张珍贵的奥运门票领走了。王先生要求小吴返还门票未果,便告上了法院。近日,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这也是该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奥运纠纷案件。
王先生起诉称:小吴原是他公司的下属职工,在去年奥运门票的申购期间,王先生在明确小吴不申购奥运门票的情况下,征得她的同意,以小吴的名义和身份证件在网上申购了他想申购的奥运门票,并于2007年9月成功申购到两场比赛的4张门票,奥运门票确认函上明确留有王先生的联系电话。王先生于2007年9月26日在银行交付了4张门票的票款合计1600元,并留存了银行代收凭证。
但到了奥运门票正式生效后,小吴却在没有告诉王先生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28日到银行领取了4张门票。王先生得知此事后联络小吴要求返还,小吴却拒不承认。无奈之下,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小吴返还非法占有的奥运门票4张,或者返还不当得利1600元。
昨天,记者致电吴小姐:“4张门票是您买的吗?”她既不肯定也不否定,只是说自己现在不便对此事发表意见,她已经请了律师,到时候该说的会在法庭上说。“您觉得您能赢吗?”她仍不予正面回答,说到时候看法院的判决结果,随后就挂断了电话。
律师说法
很难证明门票所有权
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韩冰律师认为,在购买奥运门票实名制的情况下,4张门票是以吴小姐的身份证申购的,王先生很难证明门票属于他,“可能性几乎没有”。即使他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门票钱是他出的,那他和吴小姐可能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可以主张吴小姐还他的钱,仍然不能证明门票的所有权属于王先生,除非吴小姐自己承认王先生所说的事实。
而吴小姐的举证责任很轻,身份证是最有力的说明,即使王先生说钱是自己出的,那么也存在吴小姐是借钱购买、或者王先生是给吴小姐钱等等很多可能性,而法律事实是讲究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