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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罗平:被告替原告支付百万元诉讼费用引起关注

    日期:2008-06-26     作者:高明 储皖中    阅读:1,444次
    
这起劳动争议发生在2001年,相比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全国各地频发的诸多劳动争议案件来说,该案案情不复杂。

之所以引起极大关注,原因在于,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主动花钱给原告请律师打官司,而且相关诉讼费用等还不是一笔小数目,高达百万,这在司法界不得不说是件罕见的事。

公司文件中赫然出现“付款条款”

案件发生在云南罗平县,原告是被解聘的61名烤烟辅导员,被告是云南省罗平县烟草公司,现为曲靖市烟草公司罗平分公司。

在该案长达7年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共为原告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近百万元。其中有一笔付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就高达50万元。

事情还得从2001年罗平烟草公司罗烟司字(2001)45号文件作出的《关于解除烤烟辅导员聘用关系的通知》说起。

该文件第三条第三款中写到,“如果烤烟辅导员要求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须自荐或推荐3至5名代表,并将代表名单报公司党政办公室后,按有关渠道和程序去办理,申请劳动仲裁发生的仲裁费、法律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由公司负责支付,辅导员代表在罗平县城的食宿由公司党政办公室安排。”

记者从原告提供的单据看到:按照该规定,从2001年8月24日起,被告共为原告支付的诉讼代表食宿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共计97万余元,其中有一笔付给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就达50万。

罗平烟草公司财务科科长敖建宝接受采访时说:“具体数额记不清楚,相关单据已经存档,只是付给北京律师的50万元费用记得很清楚。”

据反映,在原告方申请仲裁时,聘请的是云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该律师自接触被告方后,由拒绝商讨案情到后来竟成了被告的说客,甚至劝说原告的几位诉讼代表,如果不诉讼,被告方可以多给诉讼代表一些钱。

一审时,原告方到北京聘请了两名律师,为此,烟草公司支付了50万元的律师费。据罗平县法院的钱必生副院长透露,北京的律师在庭审后还曾主动打电话给主办法官,称“法院判给原告的补偿费用还比较高”。

值得一提的是,45号文规定的“付费条款”在2002年底就夭折了,被曲靖市烟草公司云曲烟司字(2002)66号文废除。该文件指出,“付费条款”“无法律依据和司法先例,容易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66号文并没有立即阻止45号文的继续实施,发文之前产生的费用还得在随后的年份中支付清楚。

被告为原告支付律师费引发争议

本案的被告罗平县烟草公司为何出钱给原告打官司?对于这个问题,罗平县烟草公司经理刘永军以要接待上级为由谢绝采访。

有关人士分析,烟草公司此举有两种可能:一方面是担心原告不断到各级各部门上访造成不利影响,于是想引导原告走法律诉讼途径;另一方面是显示烟草公司有经济实力,能够稳赢这场官司。

记者今天还采访了云南省的部分律师,律师的意见分成两派。

一派观点认为,律师接受谁的委托,就为谁辩护,至于律师费谁出,关系不大,原告败诉,与律师辩护是否得力,没有直接联系。

另一派观点则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这是一种权利义务相互对等、相互制约的关系,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收受律师费,他就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服务,说简单点,花谁的钱,就替谁服务。但在本案中,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却收了被告的律师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错位,他就不会受原告的制约,也就没有为原告做充分辩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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