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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案应开庭审理 当事人可复制庭审声像

    日期:2007-06-15     作者:鲍颖    阅读:1,931次
    “刑事二审案件,应当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最高法首次明确了重大复杂案件应该听证的原则。

刑事二审应逐步公开审理

《意见》共27条。最高法发言人倪寿明总结了几大亮点:《意见》首次明确了“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三项原则,要求各级法院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的查询机制。《意见》要求,案件不公开审理须合理判断审慎决定。

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

《意见》还首次制定了规范听证工作的原则性意见: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经调卷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举行听证。

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最高法提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当事人可复制庭审声像档案

《意见》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对于庭审活动和相关重要审判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

当事人可以按规定查阅和复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所限发放旁听证的,应当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了旁听制度。“这意味着持有效证件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成为一般原则,发放旁听证限制旁听人数则成为例外。”倪寿明表示。

此外,最高法强调,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

法院告知义务和便民措施

●告知义务

应当补齐的起诉材料和手续;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诉讼权利义务、转换适用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处理内容及理由;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执行中决定是否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调查财产的结论和理由,调查财产状况的结果,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评估、拍卖、变卖的有关情况等。

●便民措施

方便当事人查阅人民法院管辖的的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等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人民法院工作规范;建立和公布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法院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并允许当事人查阅和复制。

北京做法

当事人不便 一中院可上门开庭

本报讯(记者王殿学)昨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人士介绍,北京高院审理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时,全部都是开庭审理的,北京市高院也一直要求加大民事、行政、刑事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力度,因为北京的条件相对较好,只要需要开庭审理的,一般都是开庭审理。

而北京市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如果一审期间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民事案件,二审的时候一般会开庭审理,即使是一些小的民事案件,只要当事人提出开庭审理,一中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而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一中院通常也是开庭审理的。

该负责人说,一中院对开庭审理一直相当重视,目前正在加大就地审理的力度,即如果当事人因住在边远山区或因为身体等原因不方便到法院开庭的,法官将到当事人的家里或者当事人所住的 医院 http://www.iask.com/n?k=%D2%BD%D4%BA等当事人所在地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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