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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异家庭中青少年权益维护和监护管教问题

    日期:2009-02-04     作者:吴洪

 

现代社会中,因为工作压力,贫富差距,价值取向,性格爱好,社会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婚姻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威胁。本人所办理的各类民商案件中,离婚案件占有相当比例,而且逐年有所上升,不论是原告或被告可以说是两败俱伤,特别是离婚后孩子的处境更为让人担忧。

在经济方面,孩子的房产利益和抚养费往往很难得到保证。在某些家庭中,夫妻双方在购房时,会将自己未成年子女添加房屋产权人,一旦发生离婚诉讼,孩子抚养权的争夺会成为案件焦点,也将是房产分割的筹码。而实际离婚之后,不是孩子监护人的一方很难控制保障孩子房产的利益,另一方常会把孩子的房产利益予以处分。还有就是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方式上缺乏可操作性,因为抚养费是按照对方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由于现在工作的不稳定性和收入的多样化,给工资的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难度。即便能确定当时的抚养费金额,而在每月实际付款时也很难到位。如不按时付款,也只能按已到期的金额分别申请执行,经过数次执行,一方已筋疲力尽,判决书也就成了一纸文书而已。因为在经济上无法得到保障,作为孩子监护方必需独立抚养孩子,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在情感方面,在缺失父亲或母亲的单亲家庭中,监护人的管教更是难上加难。有部分监护人出于对孩子的补偿心理,认为孩子已经很可怜,所以在物质上尽可能满足其一切需求,造成其任性霸道、贪慕虚荣、的个性。有部分监护人出于怨愤气恼,往往对孩子过于苛刻严厉,缺少家庭的温馨,造成其叛逆、自卑、懦弱的个性。而且作为夹在中间的孩子,或多或少会得到来自父母双方对另一方的负面评价,长期以往,孩子内心会产生厌恶抗拒的心理,不利其身心健康。还有相当一部分家长会在离婚后,会因为自己再婚或工作的原因,将孩子托付自己的父母带养。在该环境下成长的孩子往往缺少归属感、安全感,对生活没有热情,感情脆弱。因为隔代的溺爱和教养观念的不同,在青少年时候缺少应有的引导沟通,有不少青少年误入歧途。记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孩子不在父母身边,缺少管教约束的。

当然这些情况也非什么新鲜事,已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只是本人以为,是否可以通过个职能部门的行政手段予以干预或在社会学校中给予足够的关爱重视。第一,对于因离婚发生房产变更的,应在产权登记中予以备案,一方如果要处分孩子的权益,必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第二,抚养费支付事宜可以在对方工资人事部门备案,采取直接划扣的方式。第三,学校的心理辅导员对单亲家庭可以采取结对子的办法,密切关注青少年的思想动向,并给予家长一定的辅导,发现问题,及时疏导,使其有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

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社会未来,除了强健的体魄,更需要健全的人格。尤其是特殊家庭成长的孩子,更需要社会的关注。

 

 

 

作者介绍

吴洪   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1997
年上海大学毕业 法学学士
1997
7月至20067月就职于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
2006
7月至20074月就职于上海市天宏律师事务所
2007
4月至今在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
  
从业近十年,主要办理民商案件,有婚姻、劳动、交通赔偿、房产、经济合同纠纷等。参加本市共青团市委所组建的12355志愿者服务平台的热线接听和网上答疑,多年承办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所指定的刑事援助案件,有一定实际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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