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交客运管理条例提请审议 私转公交经营权将罚款1到5万
日期:2007-07-05
作者:杨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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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草案)》近日首次提请海南省海口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该草案不但将所规定的公交管理内容清晰成文,而且还将有关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范本内容也一并提请了审议,特许经营协议的范本也是首次公开展现。
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了所指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就是指城市中利用公共汽车(12座及以上的公共汽车)、旅游专线汽车及相关客运服务设施,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交通方式。
协议的甲方为海口市政府授权的海口市交通局,乙方为取得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协议签署7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而乙方则需向甲乙双方都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存入履约保证金。当违约责任出现时,乙方要配合甲方按双方确定的违约数额将违约金提取支付给甲方。特许经营期间,签约的经营者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协议还详细设定了特许经营期间经营者在场地配置、车辆购置、投诉受理、强制保险、导乘服务和线路开通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草案提出,海口市各级政府应当对公交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对发生政策性亏损的经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经营者因承担社会福利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草案还提出,海口公交客运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以有利提高公交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有利各种交通方式的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的衔接。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服务设施。
经营者取得的城市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出租,不得将公交客运线路经营权以单车承包、带车挂靠等方式发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