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出台《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7-07-06
作者: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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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委出台了《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海建管[2007]36号),标志着海委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纳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按照水利部统一部署,海委已于2006年底完成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各水管单位理顺了管理体制,建立了新的运行机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落实使水利工程多年以来由于缺乏资金而老化失修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和良性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起到重要作用。为深化水管体制改革、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养分离工作、确保维修养护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海委实际,制定了《办法》。
《办法》界定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范围,明确了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规范了工作程序。对日常与专项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了区分;对维修养护计划编制、项目实施以及验收、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建立了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系,明确了各级管理的职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维修养护工作负总责,承担计划编报、签订合同、招标投标、考核与检查等工作;海委直属管理局负责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年度计划的审批与年度验收;海委负责年度计划中专项维修养护项目的设计审查与验收;二是将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与恢复工程标准相结合。在保证日常维修养护的基础上,力争用几年的时间使工程恢复到设计(或竣工)标准;三是落实了责任追究制度。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严格执行《中央水利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海委直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工程质量、改善工程面貌、不断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对深化水管体制改革,实行管养分离,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实现水利工程安全、良性运行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