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替死者索赔后续 法院认定符合立法精神
日期:2008-06-27
作者:张家民
阅读:1,311次
日前报道的民政部门代死者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近日在南开法院宣判,在判处肇事者刑罚的同时,还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9万余元。这些钱将由民政局代为保管,待找到死者亲属后,民政局会将该款移交给他们。
2007年11月2日1时5分许,女孩相某驾驶姚某所有的汽车,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行驶至一路口时,将一名中年妇女撞倒,致该妇女死亡。死者至今未查明身份。
庭审中,民政局要求相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姚某赔偿“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29万余元。法院查明,事发后,相某已经赔偿“无名氏”损失和支付相应费用共计11万余元。本案主审法官经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相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判令相某立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9万余元(减去已经支付的11万余元)。相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车辆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肇事车辆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无名氏”无法查明身份,为保障其合法权益,由民政部门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为诉讼,并保管获得的赔偿款,符合立法精神。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