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无线电视翡翠台报道,两家知名香港企业因租赁合同纠纷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簿公堂,中山中院民四庭法官陈薇适用香港法律,判令双方解除合同。
令香港媒体和司法界感兴趣的不仅是两家企业的命运,大陆法官准确地适用域外法律止纷争也成为关注的热点。
据记者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适用香港法律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对于广东的法官来说,已是一件寻常的事。司法统计显示,香港回归祖国的10年间,广东法院审结一、二审涉港民商事案件近四万件,约占全国同类案件的八成,其中调解结案的8000余件,超过20%.
争议标最高1.8亿美元
涉港商事官司不好审
据了解,广东第一宗涉港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在1980年,之后每年受理数都有增长,尤其是回归以来,平均每年受理的涉港商事案件约3000件左右,其中最多的一年,2002年达到5898件。而广东的涉外案件中,涉港的占近八成。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广东法院近十年的涉港民商事审判,除案件数量多以外,还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一是案件类型丰富。涉港民商事案件的类型除涵盖了一般商事案件的类型外,还独具自己的特色。如三来一补企业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等。
二是案件争议标的金额越来越大。争议标的金额从以前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上升到现在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如2002年受理的广东广合电力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及香港迈朗(亚太)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1.3亿美元。2004年8月受理的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集友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卢森堡)有限公司等诉珠光(香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标的额达1.88亿美元,是迄今为止涉港商事案件中争议标的额最大的案件。
三是案件所涉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随着内地与香港在投资和贸易领域的拓展以及联系的加强,有关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确认纠纷、合资合同纠纷、合作合同纠纷、代位权纠纷、担保合同纠纷,以及涉及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
探索涉港案件审理出成果
高院司法解释都有所借鉴
涉港民商事审判是一个较新的领域,审判实践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之涉港民商事审判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有许多立法空白,这势必给涉港民商事审判带来许多困难。
面对这一情况,广东法院十分注重对涉港民商事审判中遇到的新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大胆进行司法实践,并及时总结经验。例如,对“非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研究和运用,对“三来一补”案件类型的界定与处理,对涉港诉讼文书的送达等问题,通过大胆探索都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广东法院的研究成果有的还为最高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及涉港民商事审判政策和措施提供了借鉴。
广东法院和对涉港民商事审判理论的钻研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2004年5月和2006年4月,法律出版社先后公开出版发行了由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主编的一套六本“中国涉外商事审判丛书”,其中《涉港澳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析》和《涉港澳商事案例精选精析》受到粤港澳三地法官和学者的好评,为开展涉港民商事审判的研究搭建了有益的平台。
法律“撞车”考验司法智慧
法域不同但公平与公正不变
在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各种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尚未很好解决,司法协助机制尚未完善之时,司法界如何在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处理纠纷,公正裁判?
吕伯涛表示,“必须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维护国家的主权与根本利益,不得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损害国家的利益,否则,就是违反了'一国'.这是广东在研究和解决涉港民商事审判中的问题时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同时要坚持内地与香港分别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一基本前提,必须彼此尊重,不损害对方的司法权,否则就是违反了'两制'.”“审判工作的出发点也要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贸交往,有利于维护内地与香港的繁荣、稳定,平等地保护好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公平与公正的法之精神不因法域的不同而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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