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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多新规 肃贪治腐酿风暴

    日期:2007-07-24     作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    阅读:1,649次
        

4 29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495号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 2007 6 1 施行。该条例规定,对包养情人、参与赌博、色情、毒品活动、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重大财产来源不明、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贪污受贿、从事营利活动将被开除或撤职。

5 29 ,中纪委印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详细列出了“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八项严格的禁止性规定(被称为“八项禁令”),对“干股”、“超低价购物”或“以劣换优”、以借为名长期占用他人重大财产、干部家属收受利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同时规定了“主动说清楚的期限”,要求腐败官员在30天内(即 2007 6 29 之前)“限期交代”问题。很多人认为,这一“限期交代”的举措,与 1989 8 15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在自首坦白的通告》相似。

7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收受干股、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政劵、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收受贿赂未办理权属登记、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是否认定为受贿、特定关系人的范围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将原来很多有争议、疑似受贿、但未按受贿论处的权钱交易行为,明确规定为受贿犯罪,准确区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澄清了认识。

今年4月以来,国务院、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的上述新规定,围绕反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党和政府的形象,分别从政纪、党纪、刑事制裁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在适用范围、惩治手段、执法部门等方面相互衍接、补充,打出了反腐倡廉的“组合拳”。

针对新形势下官员腐败的新形式、权钱交易手段、方式的不断翻新(“公开”转为“地下”、“直接”转为“间接”、“现货”转为“期权”、“境内”转为“境外”),上述新规定明确或澄清了违纪、犯罪的情形与界限,并限令腐败党员干部 “限期交代”问题,通过教育大多数干部、严惩少数腐败官员的方式,加强“吏治”,遏制新形势下的干部腐败和权钱交易。上述新规定的实施,将掀起新一轮反腐倡廉风暴。

7 10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死刑。法院最终认定郑筱萸受贿数额为649万元,这一数额在近几年高官受贿案中并不大,但因“齐二药厂”、“欣弗药品”等药品不救死扶伤反而夺人性命事件的影响,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而被判处死刑。 7 11 ,《人民日报》刊登社论《郑筱萸为害巨大依法当诛》,文章指出,对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论职务有多高,不论隐藏有多深,都要一查到底,决息姑息,决不手软。 7 11 ,中纪委监察部宣布,中央纪委、监察部及15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相继开通举报网站,开辟信访举报新渠道。

因应上述政纪、党纪、刑事新规的相继出台,以省部级干部郑筱萸受贿不足650万元即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案件为开端,国家新一轮严厉打击贪官污吏的斗争或许已经拉开序幕。让我们记住上述可能不平凡的日子( 4 29 5 29 6 29 7 9 7 10 7 11 ),也许有一天,我们将为这种肃贪反腐的行动和决心而震撼或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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