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只能是法律
日期:2007-07-03
作者: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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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药监局局长郑筱萸一审以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死刑后,很多媒体的时评文章以及网上评论都用了诸如“处死郑筱萸宣示了中央反腐决心”、“人民利益保卫战”、“不杀郑筱萸不足以平民愤”等比较激烈的语言为法院的判决叫好,不但国内媒体是这样,一些海外媒体也这么说;不但媒体是这样,一些法学家也持如是看法。
郑筱萸该不该杀呢?从法院的审理查明来看,郑在近10年的药监局局长任上,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制药企业谋取利益,收取财物649万元。依照《刑法》第385条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对受贿罪的处罚,按照《刑法》第383条规定,只要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可以判处死刑。郑筱萸的受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郑筱萸完全该杀。但也只能从法律的角度这么说。换言之,判处郑筱萸死刑,理由非常简单,就是因为他犯了法律上的死罪。此外没有其他的理由。我们不能离开法律标准来说,因为郑筱萸是个腐败分子,民愤极大,就必须杀他。否则就违反了法治精神。
我这么说不是要为郑筱萸的腐败行为辩护。对郑的腐败,我和很多人一样,也是深恶痛绝的。但个人爱憎是一回事,以什么标准判刑是另一回事,后者是需要有法律为准绳的。按照法治精神,法律既不能被特权所左右,也不能被舆论或者民愤等等所左右。这在过去是有诸多教训的。
在郑被“双规”后,网上铺天盖地的评论中就透出一股杀气,在郑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诸如“罪大恶极”、“一定要杀”、“杀一百次都不够”这样的语言充斥网上。无论是基于反腐的考虑,还是民意对腐败的憎恨,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为媒体,在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报道和评论时,必须有其限度,避免对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不当干预。在一个法治社会,只有法律才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只有从这一个角度理解,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才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