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政府纠纷不容忽视司法途径
日期:2007-06-21
作者: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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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喊冤”了。《中国经济周刊》6月18日报道,历时两年诉讼才尘埃初定的“政府采购第一案”———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不作为一案再起波澜。6月7日,因败诉方财政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抛开案件的具体内容,作为地位显赫的国家机关,在对有关纠纷有不同认识的情况下,尊重法院权威在败诉后依照法律程序来向上级法院上诉以“伸冤”,这无论如何也是种法治意识进步的表现。
政府行使的是一种直接、主动面对公众的行政权力,当这种权力与公民发生冲突时,由政府自身来确定自身行为是否合法,那么就不具说服力,此时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同理,上级政府或者平级的政府部门作出的影响下级政府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利益的决定时,也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者来帮助他们裁决纠纷。法院就是法治社会的中立和终极的裁决者,现代法治社会确定了司法部门的中立地位;法院审判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必须公开审理和听取双方意思,依据法律来裁决和裁决必须进行说理,这使得他们的裁决更具有公正性。因此,法院应当充当政府与公民纠纷的裁决者,也应当充当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纠纷的裁决者。
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解决政府纠纷不能忽视司法途径,我们提倡政府在更多的情形下,学会向法院“喊冤”:比如下级政府认为上级政府的裁决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正如河南省郸城县城关镇政府敢于状告周口市政府一样;比如政府部门对其他政府部门对其处罚不服,认为其进行“选择性执法”,而两个政府部门不属于同一上级政府领导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比如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遭到公民的非议,政府主动向法院申请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等。这些方式,有些是为我们现行法律所确认,有些暂时没有法律依据。但在一个法治社会,我们要提倡政府有了纠纷,要积极地寻求司法途径,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更多地完善有关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以及相关制度,如此一来,才能促进法治的发展。
总的来说,对于政府与公民来说,政府依托中立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决,能促进自身“依法行政”打造“法治政府”,让公众更为心服,增强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公民也可以通过法院来纠正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来说,在出现纠纷时,通过法院的裁决,也可以厘定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减少行政摩擦、促进政令畅通,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政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