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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技进步法弘扬科学精神 既宽容失败又防学术不端

    日期:2008-07-29     作者:杨傲多    阅读:2,006次
弘扬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既要为科技人员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又要加强科技人员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这是新科技进步法的重要立法原则之一。

1993年的科技进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在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以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处罚的规定。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为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作了补充规定。

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和勇于承担高风险的项目

科学技术的任何重大进展和成功,都是建立在一次次失败的基础上。'失败是成功之母',这一规律在科学技术领域尤为突出,科学上很多失败的经历更宝贵,为今后的探索奠定了基础,避免再走弯路。

科技部政体司司长梅永红认为,科学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要求对有原因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如果仅把成功作为评价项目的唯一目标,必然导致科研活动中造假。只有科技人员具备了勇于探索、不怕风险的勇气,我国的科技创新工作才会有活力、有动力。

为了解除科技人员的思想负担,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大胆创新,科技进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其中'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

明确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

科学技术工作是崇高的事业,科学技术人员是先进生产力的开拓者和科技知识的传播者,肩负着追求真理、做道德表率的使命。实践中,广大科技人员辛勤探索,为社会奉献其聪明才智,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同时,学术浮躁等现象在科技界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科技事业造成了消极影响。

为了在科技界全面树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学术风尚,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引导和规范科技人员的科研行为,加强科技界科研诚信建设。

为了明确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建设义务,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该条既明确了科技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学术性要求,又规定了法律禁止的活动,是科技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梅永红说。

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诚信监督

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实施中出现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是提高国家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也是树立良好科研道德风尚的必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等活动的监督,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分别颁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上述办法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调查机构、查处程序和处罚措施等做出了规定,并根据上述办法调查和处理了一批科研不端行为。

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建立科技诚信档案,将科技人员的科研不端行为记入档案,作为有关科技评价的参考。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分别从建立诚信档案、对科研不断行为予以查处两个方面,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监督,第五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即'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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