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色彩有碍公平
“我市现有法律法规中,至少有1/3或多或少存在着维护主管部门利益的倾向。”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李殿勋举例说,如果政府委托户外广告主管部门起草《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一旦主管部门负责人有直系亲属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他也许会不自觉地带有一定“倾向性”。
“绝对的公平很难做到,但部门利益法制化必然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李殿勋认为,最直观的表现是,主管部门借立法之机设置不恰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加不必要的办事环节,或只着眼于管理便利而不考虑被管理者的利益,不仅会给被管理者造成不便,还可能极大地增加被管理者的办事成本。
市政府法制办拟推行的立法回避制度将明确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起草,不得主导立法进程。李殿勋说,重庆建立立法回避制度,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探索,在全国都是最新的尝试。
并非所有立法都回避
但并非所有立法项目都要采取立法回避。李殿勋透露,3种类型的立法项目适合采取立法回避制度:主管部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原则上部门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高端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原则上单一部门回避。
主管部门回避之后,法规起草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委托立法或向社会招标完成。事实上,媒体公示、公开听证、委托立法、现场论证和社会招标这5项公开立法模式,在重庆已基本成型。今后,我市重点推行的立法模式是“委托立法”和“社会招标”。其中,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委托市社科院起草《重庆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决定》,都是我市“委托立法”的尝试。
据悉,《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机构管理条例》等10项立法已经纳入今年立法计划,并推行立法回避制度。
立法回避利大于弊
“总体上看,立法回避利大于弊。”作为全国最早探索立法回避的政府官员之一,李殿勋深谙立法回避带来的便利。他认为,立法回避可以借助“外脑”,消除立法过程中的部门色彩,让更多的人参与立法。同时,委托立法或招标立法由市财政直接承担立法经费,避免了政府法制部门向社会单位筹集立法经费的尴尬,有利于保证立法的公正性。
“不过,采取立法回避后,主管部门对立法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全局把握能力将难以发挥。”李殿勋说,没有哪个主体可以比主管部门更了解自己管辖领域的情况,主管部门的回避也可能造成资源浪费。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替代资源,可能会影响立法质量。
同时,主管部门不参与立法进程,也可能会影响部门对法规的理解程度,进而影响执行效果。而部门利益完全被忽略,还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在法规审议过程中产生一些抵触情绪。
市政府法制办正在积极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相关部门退休老同志、行政区域外的同行以及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学者,应该参与立法起草。”李殿勋认为,如果能较好地融合这些人的意见,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立法回避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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