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因抢救费用而对见义勇为者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的行为,办法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抢救,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如发生推诿、拒绝或者拖延行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对见义勇为公民牺牲、伤残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作出了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烈士条件的,批准为烈士,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公(工)伤亡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终身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本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由社会福利院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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