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闹”现象的存在有损本市营商环境
上海是中国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样本城市之一,为响应国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号召,本市正研究制定优化营商环境3.0版方案,拓展改革覆盖面、扩大企业受益面。但“企闹”现象的存在有损本市营商环境。所谓“企闹”,指闹事者不采取法律途径解决与企业之间的纠纷,而是采取在经营场所滋扰、缠闹等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手段,逼迫企业给予利益的行为。例如,产品供应商与代理商就销售额、独家代理权等问题产生纠纷。代理商认为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法定代表人就采用抱小孩静坐、纠集他人聚众造势、脚踹玻璃门等方式,逼迫供应商支付钱款并给予其独家代理权限。又例如,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欠薪纠纷,员工采用聚众堵门的方式向企业施压,追讨薪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企闹”与法治背道而驰,破坏了社会稳定,损害了法律权威,侵害了企业权益,损害本市营商环境。
二、“企闹”背后的成因分析
(一)闹事者“以闹获利”
闹事者抱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思想,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企业才会服软”,所以采用“闹缠”方式缠住企业。闹事者一旦得逞,他人便纷纷效仿。更有甚者,以“闹缠”为职业,打着为弱势群体维权的幌子,通过把事情“闹大”,获取非正常利益。
(二)企业遇事“花钱消灾”
企业遭遇“企闹”时,害怕事情闹大对声誉和经营造成影响,遂抱着“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想法,寄希望于私下支付金钱或承诺给予利益等方式将事件平息。然而该做法非但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反而使得闹事者变本加厉。当“企闹”情形逐步恶化,再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将困难重重。
(三)“企闹”责任界定模糊导致执法障碍
虽然,国家已出台《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并未针对“企闹”出台专门治理意见。所以界定“企闹”责任到底属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的标准依旧模糊。该原因导致了公安部门行使执法权时偏向于保守,多采用批评教育、要求双方调解或建议向法院起诉等方式。前述措施对部分顽固闹事者的震慑作用有限。
三、治理“企闹”相关的对策建议
鉴于“企闹”对营商环境的危害,依法治理势在必行。对此建议如下:
(一)坚持“疏堵并举”的规制原则
一方面建议本市公安部门引导当事人采用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例如可选择民事诉讼、劳动仲裁、工会协商等的各类途径。另一方面,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顽固闹事者,建议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立案侦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涉及“企闹”的犯罪行为,公安部门、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依法追究闹事者的刑事责任。
(二)出台本市具体实施办法
建议由本市公安部门牵头,联合本市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台治理“企闹”的具体实施办法。办法中应明确“企闹”行为类型及责任界定标准。例如,以行为类型和情节轻重等因素为依据,规定分别构成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办法中还应确定“多部门分工合作、联动综合治理”机制。具体包括参与治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开展联合治理机制的具体工作方式等内容。
(三)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建议公安执法部门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兴媒体相结合的方式,对公民依法表达诉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要借助正面案例的教育作用和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同时使企业掌握应对“企闹”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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