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充分保护互联网的言论自由
赵晓力认为,互联网是中国公民充分享受言论自由的一个非常便捷的渠道。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是对通过网络发表言论是持支持、赞成和参与的态度的,对互联网相关言论由事后审查,变为事前审查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另外,几位专家也都同意并强调不应让互联网承担不应该也不能承担的言论监管义务,互联网的合法言论自由平台,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
焦点问题
电话号码是隐私吗?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专家刘德良教授则认为,像电话号码、工作地址、家庭住址等具有通讯作用的个人信息,本身就要用于交流,如果将这些信息予以公布,并不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他说有关隐私权应该做“狭义的界定”,即“一经公布即会有伤害”的个人信息,不需要有后续的行为,例如公布“夫妻生活的细节”。
而公布地址,电话等信息,往往是后来的“滥用行为”造成了当事人权利的受损,而并不是公布电话信息本身。
刘德良认为,必须划分清楚隐私的界限,才能进一步讨论跟互联网有关的隐私权问题。他同时承认他的这种划分,在学界是有争议的。
是什么导致了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姚辉认为,既然讨论侵权,就要讨论一个因果关系问题,例如网站发布个人电话和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的行为是不是引起侵权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公布了这些信息就导致了后面的结果。
姚教授举了个例子来说明,一位男子经常收到内容暧昧的垃圾短信,被他的女朋友多次看到,女朋友就忍无可忍和男子分手了,那能不能简单地认为:垃圾短信引起了二人的分手?姚教授说,他非常怀疑,认为这只是“貌似”因果关系。
回到网络上来,实际上需要探究的是发信息的人是否应当知道或者能够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侵权的后果,若超出预见,则不能认定为侵权。
公布电话是间接原因?
在界定损害结果上,他同意刘德良教授的观点,要看这种损害是否需要证明,例如发艳照就是无须证明的,而那些不必然导致损害的,例如发布电话号码和工作单位等,实际上离损害结果很远,是一种间接的原因,即使要承担责任,也是一种补充责任,在具体数额上应该减少。竞报记者 王晓清
专家建议
立法重点在禁止信息滥用
刘德良称,个人信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诸如手机号码、教育背景、家庭住址的个人基本信息,另一类则是与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信息。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技术的应用,本身是中立的。而在运用这个技术平台时,首先要遵守相关法律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而对于那些直接关乎他人人格权的信息,一旦公布将有损他人隐私权。将个人信息放在网上更多的不是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而是信息被发布到网上后,网民们对信息的滥用行为。
网友往王菲家墙上抹漆,侵犯了其财产权,而用网上获得的手机号辱骂王菲,则侵犯了其通信自由权和人格权。因此他建议,目前的立法重点应是对于网民对人肉搜索信息发布后的滥用行为。
网络管理者需引导搜索
董永森提出,隐私和隐私权不能画等号。将某人的个人信息公开不见得就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是指给对方造成了一定伤害的。人肉搜索和个人隐私权有一定关系,人肉搜索有可能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由人肉搜索引起的网络暴力,则涉及名义权问题。
隐私权和名义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2008年4月1日,最高院公布了相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中涉及了人格权纠纷,在人格权纠纷中第四项解释了名义权,第6项解释了隐私权,所以两者在法理上并不统一。“人肉搜索”有可能侵犯隐私但不一定侵害名义权。
董律师认为,人肉搜索有正、负两方面。最重要的是网监部门对它应该有一个法规上的限定,发帖人有自己行使话语权的权利,但前提是要在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条件下。网络管理者要判断搜索人是出于什么目的,尽量减少负面情况的发生,将“人肉搜索”向正面引导。 竞报记者 李佳 邱晓琴
场外观点
吴佩慈:明星连最基本的信息都是隐私
演员邓超坦言,自己的手机号也被公开过,结果带来很多困扰。对明星来说,工作性质特殊,如果因为号码被公开,导致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就必须保护了。
而吴佩慈则无奈地表示,由于她是台湾艺人,台湾和内地不太一样,很多人都特别关注明星的个人生活。所以对于明星来讲,隐私特别重要,也许最基本的信息,比如家庭住址、家里有几口人都能被看做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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