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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出台《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01-11-08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3,334次
大连市劳动局近日出台了《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对小时工的范围、劳动关系建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与待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小时工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以外,城镇失业人员(含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方以小时工作时间建立劳动关系并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就业、用工形式。商业、餐饮、娱乐、物业管理等服务性行业的用人单位阶段性、临时性、季节性和生产经营高峰期用工,招用同一劳动者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分别在法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50%以下的,可以招用小时工。非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使用小时工不受上述范围限定。(注,法定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为8小时、40小时、167.4小时) 小时工形式就业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用人方招用小时工30日以上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0日以下的,可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方招用小时工或劳动者以小时工形式就业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街道劳动管理服务站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的,由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到市级或区、市、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用登记备案手续。小时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小时工的工资按小时工资标准计算,由用人方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元,小时最低工资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以小时工形式就业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建户,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一年计算一个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人员、离岗人员、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在校学生等从事小时工的,劳动就业规定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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