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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岂能与国家法律相互“掐架”

    日期:2007-08-30     作者:吴睿鸫    阅读:2,086次
    8月17日,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雷思明向国务院法制办寄出了一封挂号信,请求国务院法制办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39号通知)——这一部门规章进行审查。他认为,39号通知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上作了一些区别性的规定,其中最典型的是公办学校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民办学校则不享有这一优惠政策。 (《中国青年报》8月29日)

按常理讲,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政策上,不存在任何制度性障碍,更不应存在“民公”两重天。因为,早在2003年1月和2004年3月,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提出“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显然,对于这项税收政策,我们不难理解为,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为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开征的税种、税率及税收的减、免待遇上,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令公众匪夷所思的是,国家职能部门在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壮大方面,仅停留在“口号”形式上,而暗地里又对民办学校另眼看待,甚至于出台自相矛盾的公共政策。譬如说,就在国务院颁布两条例的前一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39号通知,明确指出,公办学校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民办学校则不享有这一歧视性税收政策。

根据《立法法》规定,国家行政法规要高于部门规章,两者如发生冲突要以行政法规为准。法律优位原则是行政立法中重要的原则,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规范都必须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保持一致,不得抵触。在法律至上的国度,怎么能拿一纸来自行政部门的规章打压国家法律?很明显,39号通知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的,由于与国务院颁布的法律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有着严重的相悖,因而,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联想我们的日常生活,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相互“掐架”已变得屡见不鲜。比如广为公众诟病的春运涨价,支撑其恣意涨价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国家计委关于公布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方案的通知》,而《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里,则明确规定不允许铁路部门随意季节性涨价。还有,人神共愤的公路养路费。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公路法》的半个月后,即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就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公路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而《意见》属于部门规章,这无疑是又一起典型的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掐架”事件。

值得欣慰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五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目前正在如火如荼地全面进行,但必须应该承认,不管“运动式”清理红头文件取得多大战果,但此前公众利益已被违法部门规章的实施受到了严重损害,这种损害也不会因部门规章的废除而得到补偿。因此,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红头文件事先审查机制,从源头上有效杜绝违规红头文件的出台,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互“掐架”现象的屡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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