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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告不能想发就发 首次出台广告管理条例

    日期:2007-10-12     作者:吕律、罗凰凤、娄炜栋    阅读:1,168次
 医疗服务广告必须经过行政审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广告必须先征得对方同意,发布虚假广告可能面临单位与个人“双罚”……浙江省近日首次出台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填补了《广告法》多项漏洞,为消费者撑起一把新的保护伞。

    医院、患 者、专家一个都不许上

    当前虚假医疗广告中惯用的一个伎俩就是邀请一些所谓的“名医院”、“名专家”和“康复患者”来现身说法,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虽然许多消费者在受骗上当后都对这些广告有了免疫力,但对那些重病在床,尤其是身患绝症的病人来说,任何一个“可以治愈”的承诺都会激发他们无限的渴望。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告中以科研机构、医疗机构或者消费者、患者、专家等名义和形象为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功效作证明。”

    面对当前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类广告服务广告管理难度较大、市民投诉集中的情况,《条例》专门设置了另外三重“关卡”,大大提高了发布此类广告的门槛。第一关:发布广告须经前置审查,即便是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后再到本省发布的,广告主也必须在发布前报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第二关:专业刊物以外不准发布。对于允许发布的内容,条例也做了严格限定,包括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电话等联系方式共八种。对于已发布了虚假广告的单位,《条例》还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广告E-mail我不同意就不能发

    电子邮件已成为现代办公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但许多邮箱里却整页整页地塞满了广告邮件。“想要的找不到,不想要的到处都是。”杭州一家企业主管郑先生表示非常无奈,出差两天没看邮箱,打开一看竟然差点被爆满,有2/3是广告的。在他的朋友同事中,这种情况也很常见。

    为规范网络等新领域的广告经营行为,《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广告商在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之前,不得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类电子邮件。违者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示制度:广告就要说得明明白白

    张大妈国庆期间收到一张由杭州某知名眼镜店发出的配镜优惠活动广告,列出了七八项优惠套餐:“套餐一:A镜架+B镜片=280元;套餐二:B镜架+C镜片=380元……”“什么A、B、C、D,看得我云里雾里。”张大妈对记者说。

    为了保证广告中不出现含糊其辞、混淆视听的虚假说辞,《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六种与消费者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服务)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清楚、明白、完整地载明有关事项,“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具体标明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

    针对以前对虚假广告认定不清的情况,《条例》明确了虚假广告的九大具体表现形式。“广告中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不兑现的”、“在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等,今后均可直接依《条例》认定为虚假广告,由相关部门做出处罚。

    虚假发布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罚

    据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统计,仅2006年被监测到的各类违法广告就达33942条次,市民反映非常强烈。各种违法行为为何屡禁不止?只认定,不处罚;或者罚得少,罚不痛,都达不到惩治目的。

    为此,《条例》第三十九条首次明确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

    以往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只针对广告主和广告发布单位,并不需要个人承担责任,这对一些不法分子并不能起到足够的惩戒作用。《条例》使出的“杀手锏”就是“双罚制”:第四十八条规定,广告发布者拒不执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决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每日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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