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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首次对政府“重立法、轻配套”现象进行监督

    日期:2007-10-11     作者:新华网    阅读:875次
许多地方性法规中都有这样的条文:“具体办法由政府部门另行规定。”那么政府部门究竟有没有制定这些“另行规定”呢?上海市人大10日公布了首次对地方性法规的政府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的结果。

    从检查结果来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配套率”不容乐观。上海市 人大此次检查了16件地方性法规的24个条款,法规涉及的15个政府部门本应制定25件配套规范性文件,但实际上只有14件已完成制定工作,10件尚未完成制定,还有1件属于不需要单独制定的情况。

    尚未制定的10件配套规范性文件中,有3件已距法规颁布3年以上。如2003年底颁布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但上海市人口计生委至今未出台相关规定,表示“正在进行调研,收集各种生育情况,条件成熟后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说,此次人大监督暴露了政府部门在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上的三大问题。一是完成率总体不高,已完成的仅占56%;二是部分文件制定时间过长,25件配套规范性文件中仅有10件是在法规颁布后半年内出台的;三是制定的文件与法规要求的不完全一致。

    丁伟说,配套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都是使地方性法规得以实施的具体制度,如果这些制度长期缺失,必然会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此外,当前地方立法的“生命周期”都不长,如果配套规范性文件出台距离地方性法规颁布的时间过长,法规的实施效果也将受到影响。

    在对监督结果进行讨论的过程中,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指出,目前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有时为保证法规适时通过,会将一时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或难以提出有效解决难题办法的内容,以“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方式处理。但法规通过后,有些政府部门就做了“甩手掌柜”,结果导致“重立法、轻配套”的局面。

    结合监督结果,上海市人大建议,今后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要以谨慎授权为原则,完善授权立法规范;同时建立责任协调机制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力避政府配套规范性文件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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