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低对责任人缺乏震慑
目前,我国公民的死亡赔偿一般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的。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空难死亡赔偿标准也是根据该司法解释制定的。
郝俊波认为,该计算标准不符合情理。因为即使在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的北京市,最近几年的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才不到2000元,20年的赔偿总额也只不过才40万元左右。“这一标准贬低了生命的价值,死亡赔偿数额太低,对责任人缺乏震慑。”
郝俊波称,根据国际惯例和相关法规,航空公司都已经购买了航空责任险,对遇难乘客的赔偿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因此提高空难死亡赔偿标准对航空界不会造成影响。
专家 300万的数额没有说服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则表示,郝俊波的建议书没有说服力,未能证明这个赔偿数额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佟强说,如果对空难死亡实行300万元的赔偿标准,需要计算一下航空公司为此付出的成本,以及这些成本反映在票价上的情况,还要考虑对其他行业的影响。“现在注重生命价值的提法很多,但生命是无价的,真正赔偿起来需要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能一味比照发达国家的赔偿标准。”
佟强表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兼顾了各个行业的关系,如果认为需要修改这个司法解释,一定得有说服力,并对提出的赔偿标准进行全面的计算,不能简单地比照发达国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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