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间有关人士称,这是中国第一部针对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环保法规。地方行政长官为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的“第一负责人”。据悉,重点工业污染主要指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工业污染。
《条例》规定,排污企业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者,应做出限期治理决定,凡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者,责令停业、关闭,并予以公告。
此《条例》同时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设任何生产设施,禁止在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湿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文遗迹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条例》规定,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还规定,公众对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山西省人大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环保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改善山西的环境质量,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对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将为山西环境保护跨越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