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对亲人的伤害就不叫伤害?
日期:2007-07-30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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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反对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透露,全国妇联正联合公安部等九个部委,即将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它将首次对警方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以及立案和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政策依据。
在我们这样一个宗法传统源远流长的国家,任何对“ 警察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8213/74795/index.html介入家庭暴力”的敏感甚至反感都并不让人感到意外。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被寄予了厚望的法律人,也一昧推崇亲权而漠视人权,则未免让人感慨万分。中国的法治之路走得如此步履蹒跚,大抵与此也不无干系吧。
譬如,有位法官就撰文指出,警方介入家庭暴力一般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有位法律学者也与之应和,呼吁“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时必须保持一定的限度,切实遵守理性谦抑原则,特别是在实施法律处罚时,务必尊重受害者的意愿和要求”。(7月21日《燕赵都市报》)是的,一个逆来顺受的妻子或孩子通常是不会向警方“告诉”的,她(他)们通常也不希望家庭关系破裂,于是乎,警察对家暴就可以当然地不理不睬。这或许不是法律“有意纵容”,但别忘了,即便是“无意纵容”,也同样会导致家庭暴力升级并造成恶果。真到了家庭暴力“情节极为严重,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时,警方依法终于可以无条件介入了。只是,这种姗姗来迟的介入还有什么意义呢?
我也是法律人,我知道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预防犯罪。法律虽然也要处理“故意杀人案”或“故意伤害案”,但那些案件多数是无法预期的。而家庭暴力往往表现为多次、甚至持续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加诸被害人的肉体,更加诸被害人的心灵。让治下的公民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公权力的基本职能之一,自己的公民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委曲求全地生活,难道警察还不应介入吗?难道法律不应该阻止更大的悲剧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发生吗?
说到“不告不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儿童和妇女,作为儿童,他们本就属于法律上所称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要提出“告诉”需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而监护人往往就是施暴者,如何代为“告诉”?即便这些被虐儿童知道“有困难,找警察”,但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莫说儿童,就连多数受虐妇女也往往由于施暴者的恐吓与威胁而不敢告诉或无法告诉。在这种情形之下,强调“不告不理”,究竟是有利于受害者还是施虐者,答案不言自明。
当然,法官先生也列举了许多现行法律的规定。比如《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是的,在我们的刑事法律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施暴不叫故意伤害,更不叫故意杀人,而叫“虐待”。既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为维系“亲权”,“人权”也只能让步。虐待罪的成立不仅以“情节恶劣”为必备要件,更甚之,虐待致人死亡也不过获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给“故意杀人”预备的刑期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算是“故意伤害致死”,刑法也规定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相比较,区别何其之大!
将“虐待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三类犯罪稍加对比,我们就能看出其中被刻意凸显出来的“亲权”了。假设一个男人对别人的妻子进行了暴力伤害并致死亡,那么其刑期将是“十年以上”直至“死刑”;而假如这个男人对自己的妻子一贯进行暴力虐待,终于有一天将其殴打致死,那么等待他的是最多七年、最少二年的徒刑。同样致人死亡,施暴者受到的惩罚却不啻天壤之别,这就是“虐待罪”告诉我们的荒谬事实。
更让人忧心的是,“人权”被“亲权”绑架的事实不仅出现在立法中,也屡屡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广州白云区曾有这样一个案子:一个母亲和一个继父,对轻度弱智的儿子长期虐待,饿饭、捆绑、殴打、关猫笼等等残忍手段用到了极致,最终将儿子活生生地打死在家中。法院在判决中虽然认定“虐待行为惨无人道”,但对恶父母的惩处却仅仅是:一个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有期徒刑四年!
无论在执法理念,还是在立法理念上,我们都还缺乏“人权高于亲权”的清醒。我们拒不承认亲人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亲人。我们仍在极力维护千百年来的家庭秩序和宗法传统,如果这也算是我们的“本土资源”,晚清以降几辈人孜孜以求的法制现代化目标,何时才能在这个国家实现呢?